中国法律人如何走出“法解释学泥潭” ——从法条解释走向世界法学的理论对话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经历了快速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完备,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部门法研究日趋精细,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中国法学已经建立起庞大的知识生产体系。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中国法律实践的规模、法学研究的数量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的速度相比,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原创性影响仍然有限。中国法学拥有大量论文、专著和学术成果,却较少产生能够被世界法学共同体广泛讨论、持续引用并进入法学理论史的原创理论。

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未必是中国法学缺乏“自主性”,恰恰可能是中国法学尚未充分完成与世界法学的深度接轨。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法律移植、制度借鉴和理论输入特征,这一过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意义。然而,制度输入并不自动等于理论融入,理论翻译也不等于理论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本土适用更不等于进入世界法学的理论对话。相当一部分中国法学研究仍然主要围绕现行法展开,以法条解释、司法规则分析、制度比较和立法完善为主要路径,由此形成一种“实在法中心主义”的知识结构。

本文所谓“法解释学泥潭”,并非否定法解释学、法教义学或规范分析。恰恰相反,现代法治国家不可能没有严谨的法解释学与法教义学。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如果法学研究长期封闭于现行法内部,法学就容易从“解释法律”退化为“注释法律”,从而失去进一步追问法律何以成立、法律为何有效、法律与道德如何关联、国家权力如何受到法律约束等根本问题的能力。

因此,中国法学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关键,不是脱离世界法学,更不是以封闭的“自主知识体系”替代世界法学,而是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法学。中国法学需要完成一次知识结构上的转换:从学习外国法律制度走向理解世界法学理论,从比较外国法条走向参与世界理论争论,从法律移植走向理论吸收,从理论输入走向理论对话,最终在世界法学共同体内部形成真正具有原创性的中国理论。

本文认为,中国法学的真正理论自主,不是拒绝世界,而是充分理解世界之后的主体性;不是减少理论输入,而是把理论输入转化为理论生产;不是建立与世界法学相隔离的知识体系,而是在世界法学内部提出中国问题、贡献中国经验、创造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论。中国法律人真正需要走过的道路,是“法条—规范—制度—理论—世界”的道路,最终实现从法律解释者到法律理论对话者的身份转变。

关键词:法解释学;法教义学;世界法学;比较法;法律移植;理论原创;学术共同体;理论自主

一、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中国法学为什么“研究很多”,却“理论不够”

如果仅仅从学术数量来看,中国法学无疑已经取得巨大成就。

中国拥有数量庞大的法学院、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律职业者,每年产生大量法学论文、专著、教材和案例研究。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研究不断细化,法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中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学科。

然而,数量并不等于理论。

论文数量不等于理论原创。

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等于法学理论的成熟。

一个国家可以拥有大量研究法律条文的学者,却未必拥有能够重新定义法律的理论家。

一个国家可以拥有非常复杂的法律体系,却未必能够解释法律为什么具有规范性。

一个国家可以拥有大量关于司法裁判的研究,却未必能够回答司法权的正当性来自哪里。

因此,中国法学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不是:

“我们有没有法学?”

而是:

“我们有没有真正进入世界法学的理论对话?”

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所谓进入世界法学,并不是简单地在国际期刊发表几篇论文,也不是把中文论文翻译成英文。

真正的理论接轨意味着:

我们理解凯尔森的问题。

我们理解哈特的问题。

我们理解德沃金的问题。

我们理解萨维尼的问题。

我们理解法律现实主义的问题。

我们理解法律与经济学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理解:

这些理论为什么在那个时代产生?

它们试图解决什么问题?

它们彼此之间为什么发生争论?

它们的理论前提是什么?

它们又有哪些没有解决的问题?

只有到了这一层,中国法学才真正开始进入世界法学。

否则,我们可能只是:

知道世界法学有什么,而没有真正成为世界法学的一部分。

二、“法解释学泥潭”究竟是什么:不是解释法律,而是把解释法律当成法学的全部

必须首先澄清一个概念。

法解释学本身不是问题。

现代法律不可能离开解释。

法律文本具有抽象性。

案件事实具有复杂性。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不同法律条文之间需要体系协调。

司法裁判需要把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

因此,法解释学是法律科学的基本组成部分。

同样,法教义学也并非落后于法哲学的“低级法学”。

德国法学传统中的Rechtsdogmatik,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规范科学。它通过概念、体系和规范结构对现行法进行系统化处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真正的问题在于:

当法解释学成为法学的边界,而不是法学的起点时,问题就出现了。

法条解释可以回答:

“法律规定了什么?”

法教义学可以进一步回答:

“这一规范在体系中具有什么意义?”

但是法学理论还必须继续追问:

“为什么法律要如此规定?”

“为什么法律能够约束人?”

“法律与道德是什么关系?”

“国家为什么有权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极端不正义,它仍然是法律吗?”

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狭义的法解释学。

因此,所谓“法解释学泥潭”,真正指的是一种知识封闭

从法条出发,

以法条为中心,

最终又回到法条。

研究者不断提高解释精度,却不再提出新的理论问题。

法律研究越来越细。

理论视野却越来越窄。

这才是中国法学真正需要警惕的地方。

三、中国法学最需要突破的,不是“自主性不足”,而是“世界法学接轨不足”

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

近年来,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讨论不断增加。

这种讨论有其合理性。

任何成熟的学术共同体都不可能永远依赖外国理论。

但是,如果讨论中国法学当前的现实处境,就必须区分两个问题:

理论自主。

与:

理论孤立。

二者完全不同。

理论自主意味着:

我理解世界理论。

我参与世界理论。

我能够批判世界理论。

我最终能够提出自己的理论。

理论孤立则意味着:

我没有真正理解世界理论。

但我认为世界理论不适合中国。

于是,我建立一套自己的概念。

这种“自主”很可能只是:

尚未接轨之前的自我封闭。

因此,对于当前中国法学而言,更迫切的任务可能不是:

“如何摆脱世界法学?”

而是:

“如何真正进入世界法学?”

中国法学必须承认一个基本事实:

现代世界法学的理论传统,是中国法学无法绕开的知识基础。

自然法。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

历史法学。

社会学法学。

法律现实主义。

解释学。

法律与经济学。

批判法学。

当代规范理论。

这些理论传统构成了现代法学共同体的基本语汇。

如果一个中国法律人不了解这些传统,那么他很难真正参与世界法学的理论讨论。

这并不是因为外国理论天然优越。

而是因为:

你必须先进入一个理论共同体,才能真正改变它。

四、凯尔森、哈特与德沃金告诉我们的,不是“外国理论”,而是如何提出法学的根本问题

中国法学需要改变的一个重要地方,是不要把外国法学家仅仅当作“理论知识点”。

例如:

凯尔森不是一个“规范理论知识点”。

哈特不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知识点”。

德沃金也不是一个“原则理论知识点”。

他们真正重要的地方在于:

他们重新定义了法学问题。

凯尔森试图建立一般性的“纯粹法理论”,通过方法论上的纯化来研究法律规范及其效力结构。他关注的并不是某个国家具体法条应该如何解释,而是法律作为规范秩序究竟如何可能。凯尔森被普遍视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和法哲学家之一。(academic.oup.com)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以及承认规则等理论工具,试图回答现代法律体系究竟是什么。

德沃金则从规则与原则、权利以及法律解释等角度,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系统挑战。

他们之间的争论真正重要的地方,不是:

“谁的观点正确?”

而是:

他们把法学从‘法律规定什么’提升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

这正是中国法学最需要学习的地方。

真正的理论原创,不是提出一个新的法条解释。

而是:

重新定义问题。

五、中国法学最大的危险之一,是把“外国理论的中国化”误认为“理论原创”

中国法学长期存在一种知识生产模式:

先介绍德国理论。

再介绍美国理论。

然后进行比较。

最后提出:

“对我国的启示。”

这种模式在中国法学发展初期具有重要价值。

因为我们需要学习。

需要补课。

需要吸收。

但如果长期停留于此,就会出现一个问题:

中国法学永远处于“应用外国理论”的位置。

德国理论被拿来解释中国刑法。

美国理论被拿来解释中国宪法。

日本理论被拿来解释中国民法。

结果是:

中国成为“案例”。

外国成为“理论”。

中国成为“经验”。

外国成为“概念”。

这种知识结构是不平衡的。

真正的理论发展必须完成一个转变:

外国理论 → 中国问题 → 理论检验 → 理论修正 → 新理论。

而不是:

外国理论 → 中国适用 → 中国结论。

前者可能产生理论。

后者主要产生应用。

六、法律移植没有错,真正的问题是“浅层法律移植”

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移植。

这是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

现代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跨国交流、借鉴与重构的过程。

因此,批评法律移植本身没有意义。

真正的问题是:

移植是否深入。

如果只移植法条,就容易出现制度水土不服。

如果只移植制度,就可能出现功能错位。

如果只移植概念,就可能出现概念空转。

真正有效的法律移植必须理解:

制度背后的理论。

理论背后的历史。

历史背后的社会结构。

这正是比较法研究所强调的问题。

芬兰学者Jaakko Husa关于法律移植与“路径依赖”的研究指出,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并不是发生在一个“法律文化真空”中,法律的历史、制度背景和既有路径都会影响移植效果;他的研究以中国和波兰等国家的法治发展作为案例进行讨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Husa并不是简单否定法律移植,而是强调移植过程中历史与制度背景的重要性。(academic.oup.com)

因此,中国法学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

从法律移植走向法律拒绝。

而是:

从浅层法律移植走向深层理论吸收。

例如,研究德国刑法不能停留在:

“德国刑法采用三阶层体系。”

而应该继续追问:

为什么德国刑法形成这种结构?

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为什么需要区分?

这种体系如何回应罪刑法定原则?

如何回应责任主义?

如何限制国家刑罚权?

只有这样,中国法学才能真正从外国制度中学习理论。

七、中国法学必须完成一次“理论补课”

如果中国法学希望产生世界性理论,那么第一步不是“创造”。

而是:

补课。

真正的理论原创必须建立在充分知识积累之上。

中国法律人需要系统进入世界法学的经典谱系。

研究刑法,需要理解:

贝卡里亚。

康德。

黑格尔。

费尔巴哈。

李斯特。

拉德布鲁赫。

韦尔策尔。

罗克辛。

雅科布斯。

研究民法,需要理解:

罗马法传统。

萨维尼。

耶林。

法律行为理论。

私法自治。

社会化私法。

现代经济分析。

研究宪法,需要理解:

洛克。

孟德斯鸠。

麦迪逊。

凯尔森。

施米特。

哈贝马斯。

德沃金。

阿克曼。

研究一般法理论,需要理解:

奥斯丁。

凯尔森。

哈特。

德沃金。

富勒。

拉德布鲁赫。

这些名字不是为了在论文中增加引用。

而是为了进入他们的问题。

真正需要学习的是:

他们为什么提出这些问题。

他们反对谁。

他们解决了什么。

他们没有解决什么。

他们的理论前提是什么。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可能真正进入世界法学。

八、外语不是工具问题,而是理论问题

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接轨的一个重要障碍,是语言。

很多人认为:

“只要有好的翻译就可以。”

这是不够的。

翻译当然重要。

但理论最终需要回到原文。

因为法律理论中的很多概念具有高度语境性。

例如:

Rechtsstaat。

Rechtsdogmatik。

Rechtswissenschaft。

Rule of Law。

Due Process。

Judicial Review。

Legal Positivism。

Natural Law。

这些概念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

如果只依赖中文翻译,就容易把复杂理论压缩成几个中文标签。

于是:

理论变成名词。

思想变成标签。

争论变成结论。

因此,中国法律人的国际化能力,最终必须包括:

直接阅读世界法学原典的能力。

至少需要能够熟练阅读英文法律文献。

对于研究德国法学、法国法学等领域,则需要进一步掌握相应语言。

语言能力的真正价值不是“发表英文论文”。

而是:

进入另一种思想世界。

九、真正的比较法,不是寻找“外国答案”,而是重新发现问题

中国法学中的比较法研究,也需要进一步升级。

比较法最浅层的形式是:

德国怎么规定?

美国怎么规定?

日本怎么规定?

然后:

中国应该借鉴谁?

这种比较法的功能是制度选择。

但比较法真正的理论价值,在于:

发现为什么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法律。

为什么德国形成这样的制度?

为什么美国形成另一种制度?

为什么日本又不同?

差异背后是什么?

历史。

政治。

经济。

社会结构。

法律文化。

国家形态。

只有到了这里,比较法才真正进入理论层面。

因此:

比较法不是外国法的仓库。

它是一个理论实验室。

它让我们发现:

一个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答案。

而不同答案又可能揭示:

法律制度背后的不同理论结构。

这对于中国法学尤其重要。

因为中国法律人需要从:

“外国有什么?”

转向:

“为什么外国不同?”

再转向:

“这些不同意味着什么?”

最后:

“我们能否提出一个比既有理论更好的解释?”

十、中国法学真正需要的是“世界化”,而不是简单的“西方化”

强调融入世界法学,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学必须复制西方。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世界化不是西方化。

恰恰相反:

世界法学本身就是多元的。

现代法学的发展,本身就是不同传统之间相互交流、竞争和修正的结果。

中国法学真正需要做的是:

进入世界。

理解世界。

参与世界。

最后:

改变世界。

中国经验当然具有理论价值。

但中国经验的理论价值不能通过自我宣布获得。

必须通过:

比较。

批判。

验证。

国际讨论。

最终进入世界学术共同体。

因此:

中国法学真正的世界化,不是让世界理解中国,而是让中国能够用世界共同体能够理解的理论语言提出中国问题。

十一、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国理论原创”

中国法学真正的理论原创,至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

它必须回应中国真实的问题。

不能只是重新包装外国理论。

第二:

它必须进入世界理论对话。

必须说明:

已有理论是什么。

自己的理论与它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现有理论不足。

第三:

它必须具有超越中国的解释力。

如果一个理论只能解释中国,而不能解释其他社会,那么它可能只是中国问题研究。

如果一个理论能够从中国经验出发,解释其他国家同样面临的问题,那么它才真正具有世界理论意义。

例如: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责任。

平台企业的准公共权力。

算法治理。

数据权利。

数字社会的刑事责任。

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中国法学参与世界理论竞争的入口。

关键不在于:

“中国发生了什么?”

而在于:

中国发生的事情,是否揭示了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

这才是理论原创的可能。

十二、中国法律人需要完成三次身份转换

中国法律人的成长,可以概括为三次转换。

第一次:

从法律条文的阅读者,成为法律规范的解释者。

这是法学院训练。

第二次:

从法律规范的解释者,成为法律理论的理解者。

这是法学研究。

第三次:

从法律理论的理解者,成为世界理论的对话者。

这是理论原创。

很多中国法律人已经完成第一阶段。

部分人已经进入第二阶段。

真正进入第三阶段的人仍然相对有限。

而第三阶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法学。

十三、从“解释中国法律”到“用中国经验参与世界理论”

中国法学未来最值得努力的方向,是建立一种新的知识循环:

世界理论

中国问题

中国实践

理论检验

理论修正

新概念

新理论

世界对话

这才是一个真正开放的理论生产机制。

它与封闭的“自主知识体系”不同。

它也不同于简单的“西方理论中国化”。

它是一种:

开放的理论主体性。

中国法学不应该停留在:

“外国理论如何解释中国?”

而应该进一步提出:

“为什么外国理论解释不了中国?”

再进一步:

“我们能否提出一个更好的理论?”

最终:

“这个理论是否能够解释世界?”

这才是真正的理论成长。

十四、真正的学术自主,是“能够批判”,而不是“可以拒绝”

这是理解“自主”的关键。

真正的自主,不是:

“我不接受外国理论。”

真正的自主是:

我理解它,所以我能够批判它。

一个没有充分学习世界的人,实际上很难真正批判世界。

因为他不知道:

别人已经讨论到了哪里。

他也不知道:

自己的观点是否早已被提出。

更不知道:

自己的创新到底在哪里。

因此:

理论自主的前提不是减少学习,而是增加学习。

不是减少开放,而是增加开放。

不是拒绝比较,而是更加深入比较。

不是拒绝世界,而是进入世界。

只有这样,中国法学才能拥有真正的主体性。

十五、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最终路径:法条—理论—世界—中国—世界

因此,中国法律人真正需要走出的道路,可以概括为:

第一步:从法条出发。

精通实在法。

第二步:进入法教义学。

建立规范体系。

第三步:进入法哲学与一般法理论。

追问法律本身。

第四步:进入比较法。

理解不同法律传统。

第五步:进入世界法学。

参与理论争论。

第六步:重新审视中国。

发现中国经验中的理论问题。

第七步:形成理论。

将中国问题上升为一般理论。

第八步:再次进入世界。

接受世界学术共同体的检验。

这是一条:

从中国出发,经过世界,再回到中国,最后再次走向世界的道路。

十六、结语:先走进世界,再走出自己

中国法学真正需要走出的,不是法解释学。

而是:

法解释学的封闭性。

我们不需要放弃法条。

恰恰相反:

只有把法条读得足够深,才能发现法条背后的理论问题。

我们也不需要拒绝外国理论。

恰恰相反:

只有真正理解外国理论,才有可能发现它的局限。

我们更不需要拒绝世界法学。

恰恰相反:

只有真正进入世界法学,才可能真正形成中国法学的理论主体性。

因此,中国法律人未来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从“世界法学”走向“封闭的自主体系”,而是:

从法条解释走向理论理解;

从理论理解走向世界对话;

从世界对话回到中国问题;

从中国问题形成理论;

再把中国理论带回世界。

这才是一条真正成熟的法学道路。

中国法学必须首先承认:

我们仍然需要学习世界。

需要重新阅读自然法。

需要重新阅读法律实证主义。

需要重新阅读分析法学。

需要重新阅读历史法学。

需要重新阅读社会学法学。

需要重新阅读法律现实主义。

需要重新理解普通法。

需要重新理解大陆法系。

需要重新理解法律与经济学。

需要重新理解现代法哲学。

因为:

没有世界法学的基础,中国法学就很难真正形成世界性的理论。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只能永远学习。

恰恰相反。

真正的学习最终必须走向对话。

真正的对话最终必须走向批判。

真正的批判最终必须走向创新。

真正的创新最终必须接受世界检验。

因此,中国法学真正的理论自主,不是:

“我们不需要世界。”

而是:

“我们充分理解世界,因此能够与世界平等对话。”

不是:

“我们有自己的体系,所以拒绝外国理论。”

而是:

“我们熟悉世界理论,因此能够知道自己的理论究竟创新在哪里。”

不是:

“中国经验天然就是世界理论。”

而是:

“中国经验经过理论抽象、比较检验和国际对话之后,才可能成为世界理论。”

这才是真正的理论主体性。

也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

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律人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道路,可以最终浓缩成一句话:

先走进世界,再走出自己。

因为:

没有进入世界,就没有真正的比较;

没有真正的比较,就没有真正的批判;

没有真正的批判,就没有真正的原创;

没有真正的原创,就没有真正的理论自主。

中国法学未来真正值得期待的,不是一个与世界法学相隔离的“中国法学体系”,而是一个能够站在世界法学共同体内部、以中国经验提出新问题、以中国实践检验旧理论、以中国智慧创造新概念,并最终让世界法学不得不认真回应的中国法学。

那一天,中国法律人的身份也将发生真正的改变:

法条的解释者

成为法律理论的理解者

外国理论的学习者

成为世界理论的参与者

世界法学的旁观者

成为世界法学的对话者

最终,

成为世界法学的理论贡献者

这才是中国法学真正的“自主”。

也才是中国法律人真正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意义。

不是离开世界,而是进入世界;

不是拒绝理论,而是理解理论;

不是停止学习,而是从学习走向对话;

不是以封闭获得自主,而是在开放中形成主体性。

先走进世界,再走出自己。

这或许才是中国法学未来最值得走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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