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人如何走出“法解释学泥潭” ——从法条解释走向世界法学的理论对话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经历了快速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完备,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部门法研究日趋精细,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中国法学已经建立起庞大的知识生产体系。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中国法律实践的规模、法学研究的数量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的速度相比,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原创性影响仍然有限。中国法学拥有大量论文、专著和学术成果,却较少产生能够被世界法学共同体广泛讨论、持续引用并进入法学理论史的原创理论。
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未必是中国法学缺乏“自主性”,恰恰可能是中国法学尚未充分完成与世界法学的深度接轨。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法律移植、制度借鉴和理论输入特征,这一过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意义。然而,制度输入并不自动等于理论融入,理论翻译也不等于理论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本土适用更不等于进入世界法学的理论对话。相当一部分中国法学研究仍然主要围绕现行法展开,以法条解释、司法规则分析、制度比较和立法完善为主要路径,由此形成一种“实在法中心主义”的知识结构。
本文所谓“法解释学泥潭”,并非否定法解释学、法教义学或规范分析。恰恰相反,现代法治国家不可能没有严谨的法解释学与法教义学。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如果法学研究长期封闭于现行法内部,法学就容易从“解释法律”退化为“注释法律”,从而失去进一步追问法律何以成立、法律为何有效、法律与道德如何关联、国家权力如何受到法律约束等根本问题的能力。
因此,中国法学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关键,不是脱离世界法学,更不是以封闭的“自主知识体系”替代世界法学,而是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法学。中国法学需要完成一次知识结构上的转换:从学习外国法律制度走向理解世界法学理论,从比较外国法条走向参与世界理论争论,从法律移植走向理论吸收,从理论输入走向理论对话,最终在世界法学共同体内部形成真正具有原创性的中国理论。
本文认为,中国法学的真正理论自主,不是拒绝世界,而是充分理解世界之后的主体性;不是减少理论输入,而是把理论输入转化为理论生产;不是建立与世界法学相隔离的知识体系,而是在世界法学内部提出中国问题、贡献中国经验、创造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论。中国法律人真正需要走过的道路,是“法条—规范—制度—理论—世界”的道路,最终实现从法律解释者到法律理论对话者的身份转变。
关键词:法解释学;法教义学;世界法学;比较法;法律移植;理论原创;学术共同体;理论自主
一、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中国法学为什么“研究很多”,却“理论不够”
如果仅仅从学术数量来看,中国法学无疑已经取得巨大成就。
中国拥有数量庞大的法学院、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律职业者,每年产生大量法学论文、专著、教材和案例研究。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研究不断细化,法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中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学科。
然而,数量并不等于理论。
论文数量不等于理论原创。
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等于法学理论的成熟。
一个国家可以拥有大量研究法律条文的学者,却未必拥有能够重新定义法律的理论家。
一个国家可以拥有非常复杂的法律体系,却未必能够解释法律为什么具有规范性。
一个国家可以拥有大量关于司法裁判的研究,却未必能够回答司法权的正当性来自哪里。
因此,中国法学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不是:
“我们有没有法学?”
而是:
“我们有没有真正进入世界法学的理论对话?”
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所谓进入世界法学,并不是简单地在国际期刊发表几篇论文,也不是把中文论文翻译成英文。
真正的理论接轨意味着:
我们理解凯尔森的问题。
我们理解哈特的问题。
我们理解德沃金的问题。
我们理解萨维尼的问题。
我们理解法律现实主义的问题。
我们理解法律与经济学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理解:
这些理论为什么在那个时代产生?
它们试图解决什么问题?
它们彼此之间为什么发生争论?
它们的理论前提是什么?
它们又有哪些没有解决的问题?
只有到了这一层,中国法学才真正开始进入世界法学。
否则,我们可能只是:
知道世界法学有什么,而没有真正成为世界法学的一部分。
二、“法解释学泥潭”究竟是什么:不是解释法律,而是把解释法律当成法学的全部
必须首先澄清一个概念。
法解释学本身不是问题。
现代法律不可能离开解释。
法律文本具有抽象性。
案件事实具有复杂性。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不同法律条文之间需要体系协调。
司法裁判需要把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
因此,法解释学是法律科学的基本组成部分。
同样,法教义学也并非落后于法哲学的“低级法学”。
德国法学传统中的Rechtsdogmatik,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规范科学。它通过概念、体系和规范结构对现行法进行系统化处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真正的问题在于:
当法解释学成为法学的边界,而不是法学的起点时,问题就出现了。
法条解释可以回答:
“法律规定了什么?”
法教义学可以进一步回答:
“这一规范在体系中具有什么意义?”
但是法学理论还必须继续追问:
“为什么法律要如此规定?”
“为什么法律能够约束人?”
“法律与道德是什么关系?”
“国家为什么有权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极端不正义,它仍然是法律吗?”
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狭义的法解释学。
因此,所谓“法解释学泥潭”,真正指的是一种知识封闭:
从法条出发,
以法条为中心,
最终又回到法条。
研究者不断提高解释精度,却不再提出新的理论问题。
法律研究越来越细。
理论视野却越来越窄。
这才是中国法学真正需要警惕的地方。
三、中国法学最需要突破的,不是“自主性不足”,而是“世界法学接轨不足”
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
近年来,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讨论不断增加。
这种讨论有其合理性。
任何成熟的学术共同体都不可能永远依赖外国理论。
但是,如果讨论中国法学当前的现实处境,就必须区分两个问题:
理论自主。
与:
理论孤立。
二者完全不同。
理论自主意味着:
我理解世界理论。
我参与世界理论。
我能够批判世界理论。
我最终能够提出自己的理论。
理论孤立则意味着:
我没有真正理解世界理论。
但我认为世界理论不适合中国。
于是,我建立一套自己的概念。
这种“自主”很可能只是:
尚未接轨之前的自我封闭。
因此,对于当前中国法学而言,更迫切的任务可能不是:
“如何摆脱世界法学?”
而是:
“如何真正进入世界法学?”
中国法学必须承认一个基本事实:
现代世界法学的理论传统,是中国法学无法绕开的知识基础。
自然法。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
历史法学。
社会学法学。
法律现实主义。
解释学。
法律与经济学。
批判法学。
当代规范理论。
这些理论传统构成了现代法学共同体的基本语汇。
如果一个中国法律人不了解这些传统,那么他很难真正参与世界法学的理论讨论。
这并不是因为外国理论天然优越。
而是因为:
你必须先进入一个理论共同体,才能真正改变它。
四、凯尔森、哈特与德沃金告诉我们的,不是“外国理论”,而是如何提出法学的根本问题
中国法学需要改变的一个重要地方,是不要把外国法学家仅仅当作“理论知识点”。
例如:
凯尔森不是一个“规范理论知识点”。
哈特不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知识点”。
德沃金也不是一个“原则理论知识点”。
他们真正重要的地方在于:
他们重新定义了法学问题。
凯尔森试图建立一般性的“纯粹法理论”,通过方法论上的纯化来研究法律规范及其效力结构。他关注的并不是某个国家具体法条应该如何解释,而是法律作为规范秩序究竟如何可能。凯尔森被普遍视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和法哲学家之一。(academic.oup.com)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以及承认规则等理论工具,试图回答现代法律体系究竟是什么。
德沃金则从规则与原则、权利以及法律解释等角度,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系统挑战。
他们之间的争论真正重要的地方,不是:
“谁的观点正确?”
而是:
他们把法学从‘法律规定什么’提升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
这正是中国法学最需要学习的地方。
真正的理论原创,不是提出一个新的法条解释。
而是:
重新定义问题。
五、中国法学最大的危险之一,是把“外国理论的中国化”误认为“理论原创”
中国法学长期存在一种知识生产模式:
先介绍德国理论。
再介绍美国理论。
然后进行比较。
最后提出:
“对我国的启示。”
这种模式在中国法学发展初期具有重要价值。
因为我们需要学习。
需要补课。
需要吸收。
但如果长期停留于此,就会出现一个问题:
中国法学永远处于“应用外国理论”的位置。
德国理论被拿来解释中国刑法。
美国理论被拿来解释中国宪法。
日本理论被拿来解释中国民法。
结果是:
中国成为“案例”。
外国成为“理论”。
中国成为“经验”。
外国成为“概念”。
这种知识结构是不平衡的。
真正的理论发展必须完成一个转变:
外国理论 → 中国问题 → 理论检验 → 理论修正 → 新理论。
而不是:
外国理论 → 中国适用 → 中国结论。
前者可能产生理论。
后者主要产生应用。
六、法律移植没有错,真正的问题是“浅层法律移植”
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移植。
这是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
现代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跨国交流、借鉴与重构的过程。
因此,批评法律移植本身没有意义。
真正的问题是:
移植是否深入。
如果只移植法条,就容易出现制度水土不服。
如果只移植制度,就可能出现功能错位。
如果只移植概念,就可能出现概念空转。
真正有效的法律移植必须理解:
制度背后的理论。
理论背后的历史。
历史背后的社会结构。
这正是比较法研究所强调的问题。
芬兰学者Jaakko Husa关于法律移植与“路径依赖”的研究指出,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并不是发生在一个“法律文化真空”中,法律的历史、制度背景和既有路径都会影响移植效果;他的研究以中国和波兰等国家的法治发展作为案例进行讨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Husa并不是简单否定法律移植,而是强调移植过程中历史与制度背景的重要性。(academic.oup.com)
因此,中国法学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
从法律移植走向法律拒绝。
而是:
从浅层法律移植走向深层理论吸收。
例如,研究德国刑法不能停留在:
“德国刑法采用三阶层体系。”
而应该继续追问:
为什么德国刑法形成这种结构?
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为什么需要区分?
这种体系如何回应罪刑法定原则?
如何回应责任主义?
如何限制国家刑罚权?
只有这样,中国法学才能真正从外国制度中学习理论。
七、中国法学必须完成一次“理论补课”
如果中国法学希望产生世界性理论,那么第一步不是“创造”。
而是:
补课。
真正的理论原创必须建立在充分知识积累之上。
中国法律人需要系统进入世界法学的经典谱系。
研究刑法,需要理解:
贝卡里亚。
康德。
黑格尔。
费尔巴哈。
李斯特。
拉德布鲁赫。
韦尔策尔。
罗克辛。
雅科布斯。
研究民法,需要理解:
罗马法传统。
萨维尼。
耶林。
法律行为理论。
私法自治。
社会化私法。
现代经济分析。
研究宪法,需要理解:
洛克。
孟德斯鸠。
麦迪逊。
凯尔森。
施米特。
哈贝马斯。
德沃金。
阿克曼。
研究一般法理论,需要理解:
奥斯丁。
凯尔森。
哈特。
德沃金。
富勒。
拉德布鲁赫。
这些名字不是为了在论文中增加引用。
而是为了进入他们的问题。
真正需要学习的是:
他们为什么提出这些问题。
他们反对谁。
他们解决了什么。
他们没有解决什么。
他们的理论前提是什么。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可能真正进入世界法学。
八、外语不是工具问题,而是理论问题
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接轨的一个重要障碍,是语言。
很多人认为:
“只要有好的翻译就可以。”
这是不够的。
翻译当然重要。
但理论最终需要回到原文。
因为法律理论中的很多概念具有高度语境性。
例如:
Rechtsstaat。
Rechtsdogmatik。
Rechtswissenschaft。
Rule of Law。
Due Process。
Judicial Review。
Legal Positivism。
Natural Law。
这些概念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
如果只依赖中文翻译,就容易把复杂理论压缩成几个中文标签。
于是:
理论变成名词。
思想变成标签。
争论变成结论。
因此,中国法律人的国际化能力,最终必须包括:
直接阅读世界法学原典的能力。
至少需要能够熟练阅读英文法律文献。
对于研究德国法学、法国法学等领域,则需要进一步掌握相应语言。
语言能力的真正价值不是“发表英文论文”。
而是:
进入另一种思想世界。
九、真正的比较法,不是寻找“外国答案”,而是重新发现问题
中国法学中的比较法研究,也需要进一步升级。
比较法最浅层的形式是:
德国怎么规定?
美国怎么规定?
日本怎么规定?
然后:
中国应该借鉴谁?
这种比较法的功能是制度选择。
但比较法真正的理论价值,在于:
发现为什么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法律。
为什么德国形成这样的制度?
为什么美国形成另一种制度?
为什么日本又不同?
差异背后是什么?
历史。
政治。
经济。
社会结构。
法律文化。
国家形态。
只有到了这里,比较法才真正进入理论层面。
因此:
比较法不是外国法的仓库。
它是一个理论实验室。
它让我们发现:
一个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答案。
而不同答案又可能揭示:
法律制度背后的不同理论结构。
这对于中国法学尤其重要。
因为中国法律人需要从:
“外国有什么?”
转向:
“为什么外国不同?”
再转向:
“这些不同意味着什么?”
最后:
“我们能否提出一个比既有理论更好的解释?”
十、中国法学真正需要的是“世界化”,而不是简单的“西方化”
强调融入世界法学,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学必须复制西方。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世界化不是西方化。
恰恰相反:
世界法学本身就是多元的。
现代法学的发展,本身就是不同传统之间相互交流、竞争和修正的结果。
中国法学真正需要做的是:
进入世界。
理解世界。
参与世界。
最后:
改变世界。
中国经验当然具有理论价值。
但中国经验的理论价值不能通过自我宣布获得。
必须通过:
比较。
批判。
验证。
国际讨论。
最终进入世界学术共同体。
因此:
中国法学真正的世界化,不是让世界理解中国,而是让中国能够用世界共同体能够理解的理论语言提出中国问题。
十一、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国理论原创”
中国法学真正的理论原创,至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
它必须回应中国真实的问题。
不能只是重新包装外国理论。
第二:
它必须进入世界理论对话。
必须说明:
已有理论是什么。
自己的理论与它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现有理论不足。
第三:
它必须具有超越中国的解释力。
如果一个理论只能解释中国,而不能解释其他社会,那么它可能只是中国问题研究。
如果一个理论能够从中国经验出发,解释其他国家同样面临的问题,那么它才真正具有世界理论意义。
例如: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责任。
平台企业的准公共权力。
算法治理。
数据权利。
数字社会的刑事责任。
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中国法学参与世界理论竞争的入口。
关键不在于:
“中国发生了什么?”
而在于:
中国发生的事情,是否揭示了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
这才是理论原创的可能。
十二、中国法律人需要完成三次身份转换
中国法律人的成长,可以概括为三次转换。
第一次:
从法律条文的阅读者,成为法律规范的解释者。
这是法学院训练。
第二次:
从法律规范的解释者,成为法律理论的理解者。
这是法学研究。
第三次:
从法律理论的理解者,成为世界理论的对话者。
这是理论原创。
很多中国法律人已经完成第一阶段。
部分人已经进入第二阶段。
真正进入第三阶段的人仍然相对有限。
而第三阶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法学。
十三、从“解释中国法律”到“用中国经验参与世界理论”
中国法学未来最值得努力的方向,是建立一种新的知识循环:
世界理论
中国问题
中国实践
理论检验
理论修正
新概念
新理论
世界对话
这才是一个真正开放的理论生产机制。
它与封闭的“自主知识体系”不同。
它也不同于简单的“西方理论中国化”。
它是一种:
开放的理论主体性。
中国法学不应该停留在:
“外国理论如何解释中国?”
而应该进一步提出:
“为什么外国理论解释不了中国?”
再进一步:
“我们能否提出一个更好的理论?”
最终:
“这个理论是否能够解释世界?”
这才是真正的理论成长。
十四、真正的学术自主,是“能够批判”,而不是“可以拒绝”
这是理解“自主”的关键。
真正的自主,不是:
“我不接受外国理论。”
真正的自主是:
我理解它,所以我能够批判它。
一个没有充分学习世界的人,实际上很难真正批判世界。
因为他不知道:
别人已经讨论到了哪里。
他也不知道:
自己的观点是否早已被提出。
更不知道:
自己的创新到底在哪里。
因此:
理论自主的前提不是减少学习,而是增加学习。
不是减少开放,而是增加开放。
不是拒绝比较,而是更加深入比较。
不是拒绝世界,而是进入世界。
只有这样,中国法学才能拥有真正的主体性。
十五、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最终路径:法条—理论—世界—中国—世界
因此,中国法律人真正需要走出的道路,可以概括为:
第一步:从法条出发。
精通实在法。
第二步:进入法教义学。
建立规范体系。
第三步:进入法哲学与一般法理论。
追问法律本身。
第四步:进入比较法。
理解不同法律传统。
第五步:进入世界法学。
参与理论争论。
第六步:重新审视中国。
发现中国经验中的理论问题。
第七步:形成理论。
将中国问题上升为一般理论。
第八步:再次进入世界。
接受世界学术共同体的检验。
这是一条:
从中国出发,经过世界,再回到中国,最后再次走向世界的道路。
十六、结语:先走进世界,再走出自己
中国法学真正需要走出的,不是法解释学。
而是:
法解释学的封闭性。
我们不需要放弃法条。
恰恰相反:
只有把法条读得足够深,才能发现法条背后的理论问题。
我们也不需要拒绝外国理论。
恰恰相反:
只有真正理解外国理论,才有可能发现它的局限。
我们更不需要拒绝世界法学。
恰恰相反:
只有真正进入世界法学,才可能真正形成中国法学的理论主体性。
因此,中国法律人未来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从“世界法学”走向“封闭的自主体系”,而是:
从法条解释走向理论理解;
从理论理解走向世界对话;
从世界对话回到中国问题;
从中国问题形成理论;
再把中国理论带回世界。
这才是一条真正成熟的法学道路。
中国法学必须首先承认:
我们仍然需要学习世界。
需要重新阅读自然法。
需要重新阅读法律实证主义。
需要重新阅读分析法学。
需要重新阅读历史法学。
需要重新阅读社会学法学。
需要重新阅读法律现实主义。
需要重新理解普通法。
需要重新理解大陆法系。
需要重新理解法律与经济学。
需要重新理解现代法哲学。
因为:
没有世界法学的基础,中国法学就很难真正形成世界性的理论。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只能永远学习。
恰恰相反。
真正的学习最终必须走向对话。
真正的对话最终必须走向批判。
真正的批判最终必须走向创新。
真正的创新最终必须接受世界检验。
因此,中国法学真正的理论自主,不是:
“我们不需要世界。”
而是:
“我们充分理解世界,因此能够与世界平等对话。”
不是:
“我们有自己的体系,所以拒绝外国理论。”
而是:
“我们熟悉世界理论,因此能够知道自己的理论究竟创新在哪里。”
不是:
“中国经验天然就是世界理论。”
而是:
“中国经验经过理论抽象、比较检验和国际对话之后,才可能成为世界理论。”
这才是真正的理论主体性。
也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
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律人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道路,可以最终浓缩成一句话:
先走进世界,再走出自己。
因为:
没有进入世界,就没有真正的比较;
没有真正的比较,就没有真正的批判;
没有真正的批判,就没有真正的原创;
没有真正的原创,就没有真正的理论自主。
中国法学未来真正值得期待的,不是一个与世界法学相隔离的“中国法学体系”,而是一个能够站在世界法学共同体内部、以中国经验提出新问题、以中国实践检验旧理论、以中国智慧创造新概念,并最终让世界法学不得不认真回应的中国法学。
那一天,中国法律人的身份也将发生真正的改变:
从法条的解释者,
成为法律理论的理解者;
从外国理论的学习者,
成为世界理论的参与者;
从世界法学的旁观者,
成为世界法学的对话者;
最终,
成为世界法学的理论贡献者。
这才是中国法学真正的“自主”。
也才是中国法律人真正走出“法解释学泥潭”的意义。
不是离开世界,而是进入世界;
不是拒绝理论,而是理解理论;
不是停止学习,而是从学习走向对话;
不是以封闭获得自主,而是在开放中形成主体性。
先走进世界,再走出自己。
这或许才是中国法学未来最值得走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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