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大量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画像高度相似——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用,卡里进了异常资金,转账的时候弹出了预警提示,仍然按对方要求完成了操作。
办案机关的推断逻辑是:你既然看见了银行提示风险,还继续转账,那说明你对自己账户里走的是“有问题的钱”是清楚的,主观上就构成了“应当知道”。
但在真实的司法裁判中,银行预警能否作为认定“明知”的独立依据,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同一套证据,在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
一、银行预警提示的性质
银行系统在转账过程中弹出的风险提示,通常是标准化文本,大致分为几类。
一种是反诈提示,内容为“您正在向可疑账户转账,谨防诈骗”。这类提示的出发点是保护账户持有人自身资金安全,而非提示卡内资金的性质。它指向的风险是“你可能被骗”,而不是“你手里的钱有问题”。
另一种是账户异常提示,比如“该账户交易异常,请确认资金来源”。这种提示比前者更接近资金来源层面的信息,但它本身仍然只是一种风险警示,并未对账户内资金来源给出确定的定性。
还有一类是监管层面的系统提示,比如交易触发反洗钱模型后被拦截,提示“该笔交易存在异常”。这类提示的触发机制涉及多种模型参数,并不直接等同于该笔资金已被确认来源于犯罪活动。
关键在于:这些提示只是银行风险控制程序的组成部分,提示本身并不等于对该笔资金的性质作出了最终认定。
二、看见提示与“知道”之间的逻辑距离
“看见提示”和“知道这是赃款”之间,存在若干层需要填充的逻辑环节。
首先是内容层面的差异——银行提示的内容可能是“该账户存在风险”,而非“该笔资金系诈骗所得”。前者指向账户状态,后者指向资金性质。两者不能直接等同。
其次是明确度的差异——提示文本通常比较笼统,既未说明资金来源于何种犯罪,也未提供供行为人判断资金性质的具体信息。一个普通人面对这样的文本,是否足以形成“这是犯罪所得”的明确认知,是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
再次是认知基础的差异——行为人是否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有类似经验、是否曾被明确告知资金的来源,都会影响其对提示信息的理解。
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银行预警提示作为认定“明知”的证据,证明力相对有限。尤其是当行为人能够对提示内容作出合理回应时(例如“我以为说的是对方账户有问题”“我以为只是账户流水过多触发系统提示”),仅凭提示本身,还不足以对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做出确定判断。
三、辅助证据对推定的影响
当然,银行预警不是孤立出现的证据。如果预警提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推定的说服力就会增强。
以下证据可以增强“明知”认定的可信度:
交易模式异常的记录。 如果资金快进快出,且每笔都在预警提示后短时间内完成,账户基本没有余额留存,这种模式本身可以佐证行为人对资金的异常性质有所认知。
报酬明显不合理。 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得的报酬远高于正常水平,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隐蔽,也与“明知”的认定存在关联。
曾因类似行为被提示或处理。 如果此前已经因类似交易被银行提示过风险,或曾被公安机关询问,仍然继续操作,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初次操作时不可同日而语。
反之,如果行为人能够提出合理解释——比如提示内容过于笼统,自己没有能力判断资金性质,此前没有类似经验,报酬属于正常水平——法院在认定“明知”时也会综合考量。
四、推定有边界,“知道”得有个合理标准
银行预警提示的出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明知”的认定门槛。但这种降低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直接将“看到提示”等同于“明知是赃款”。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看到了提示,而在于他看到了什么,他是否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来判断资金性质,以及他后续的行为方式是否与“明知”的状态相吻合。
如果预警提示本身足够明确(例如直接提示“该笔资金可能涉及诈骗案件”),再加上交易模式异常、报酬不合理等其他证据的印证,推定的说服力会增强。但如果提示内容本身不明确,行为人也缺乏判断能力,单纯以“看见了提示还操作”作为认定“明知”的唯一依据,这种做法在逻辑上存在断层。
五、结语
银行预警提示是认定“明知”的重要辅助证据,但不是定罪的充分条件。法院在审查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具备了对资金违法性的认知。如果一个人确实不知道资金是犯罪所得,即使看到了预警提示,也不应以“应当知道”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卷入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是否需要向办案机关说明对预警提示的理解、交易背景、认知能力等情况,需要结合具体证据状态来判断,在充分评估证据情况后作出相应决定。由于是否构成“明知”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这往往是辩护需要首先面对的关键问题。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