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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的赵女士为即将中考的女儿报了一家培训机构的中考冲刺班。合同约定:培训期六个月,总费用28000元,包含48课时一对一辅导和6次模拟测试。

上了两个月后,培训机构更换了授课老师。新老师的授课风格与原老师差异较大,女儿反映听不懂。模拟测试只安排了一次,且测试卷质量明显下降。

赵女士提出退费。机构拿出合同——上面写着”开课后已消费课时按原价每课时800元计算,退费需扣除已消费课时原价费用及20%违约金。”

按这个算法,上了16课时,按800元每课时算就是12800元,加上20%违约金5600元,28000元扣掉这些,能退的不到一万。

赵女士不服。她说当初报班时业务员说的是”不满意随时退”。

业务员已经离职了。口头承诺没有写进合同。

她找到我,问这个案子能不能打。

二、法律分析

合同条款效力审查

培训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由培训机构提前拟定、消费者未参与协商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条款效力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调整。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机构合同里的几条争议条款:

“开课后已消费课时按原价每课时800元计算”——消费者报班时享受了套餐优惠价,退费时却按原价计算已消费课时。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优惠权益单方面收回,加重了消费者的退费成本。

“退费需扣除20%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本身不必然无效,但需要看违约金是否合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如果机构无法证明消费者退费给其造成了20%的实际损失,这个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

“不满意随时退”的口头承诺——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业务员做了此承诺(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该承诺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补充。即使没有写进格式合同,也可能构成对格式合同的修改。

培训机构更换老师是否构成违约

合同约定了”一对一辅导”,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授课老师。这种情况下,机构更换老师是否构成违约?

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更换老师不影响培训质量,一般不构成违约。但如果更换后培训质量明显下降——如新老师资质不足、授课风格与约定不符、模拟测试等服务缩水——则可能构成不完全履行,消费者有权要求机构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

退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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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退费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适用,退费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合理的退费标准应当是:总费用 ÷ 总服务量 × 已消费量 = 已消费费用;总费用 - 已消费费用 = 应退费用。

以赵女士的案子为例:总费用28000元,包含48课时一对一和6次模拟测试。已消费16课时一对一和1次模拟测试。

按比例计算:一对一部分,28000元 ÷ 48课时 × 16课时 = 9333元。模拟测试部分,按6次算每次约多少钱,1次约500元(估算)。已消费约9833元。应退约18167元。

这个算法与机构”按原价扣”的算法,差了将近一万块。

三、维权路径

第一步:收集证据

赵女士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一、合同原件和付费凭证。合同、发票、转账记录。

二、业务员口头承诺的证据。如果有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单页、录音等。赵女士翻了一下手机——找到了与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业务员确实说过”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费,按比例退”。

三、培训机构更换老师的证据。机构通知更换老师的微信消息、女儿的课程记录。

四、培训质量下降的证据。模拟测试卷、与原老师和新老师的沟通记录、女儿的学习反馈。

五、机构拒绝合理退费的证据。机构出具的退费方案(如盖章的退费明细)。

第二步:向主管部门投诉

教育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因机构类型而异:

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管。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职业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向人社局投诉。

其他类培训机构——可能涉及市场监管部门。

投诉的目的是借助行政力量向机构施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机构的合同条款、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的可以责令整改。

赵女士的机构是学科类培训机构,向工业园区教育局投诉后,教育局约谈了机构负责人。机构态度有所松动,但提出的退费方案仍按合同条款计算。

第三步:诉讼

投诉未能解决的,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请求:

一、确认合同中的退费条款(“按原价计算已消费课时”条款和”20%违约金”条款)无效。

二、判令被告按实际未消费比例退还原告培训费用18167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策略:

核心论点——格式合同中”按原价计算已消费课时”条款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报班时享受的优惠价是合同约定的实际价格,退费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准计算,而非以机构单方标注的”原价”计算。

辅助论点——业务员”不满意随时退费按比例退”的口头承诺构成合同内容。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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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结果

法院开庭前组织了调解。

法官看了微信聊天记录后,对机构代理人说:“你们业务员在聊天里明确说了按比例退。这个你们认不认?”

机构代理人沉默了一会儿,说:“认。”

法官又问:“合同里按原价扣的条款,你们能说明合理性吗?”

机构代理人说:“这是行业惯例。”

法官说:“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律。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你们重新算一下退费金额。”

最终调解结果:机构按比例退还赵女士17000元(扣除了已消费的16课时和1次模拟测试的费用)。赵女士放弃了违约金主张,机构放弃了违约金主张。双方接受。

赵女士对这个结果满意。

五、教育培训退费纠纷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合同丢了怎么办

很多消费者签完合同后不重视合同保管,丢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可以向机构要求提供合同副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合同。如果机构拒绝提供,可以作为其不诚信的证据。

同时,付费凭证(发票、转账记录)也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合同原件,只要能证明消费关系存在,就可以主张权利。

问题二:机构说”已开发票不退”怎么办

有些机构在消费者要求退费时说”发票已经开了,退不了”。

这是不成立的。发票开具与退费是两件事。机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然后退还消费者款项。以”发票已开”为由拒绝退费,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三:机构说”已经超过退费期限”怎么办

合同里可能写了”开课后X日内可退费,逾期不退”。这个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期限过短(如开课后7日内),不合理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期限合理(如开课后30日内),且机构在签约时尽到了提示义务,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

六、结语

教育培训退费纠纷是消费者权益案件中量大面广的一类。核心争议几乎都集中在格式合同的退费条款上。

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建议:仔细阅读退费条款,对不合理条款当场提出修改要求。业务员的口头承诺要求写进合同。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多起教育培训退费纠纷,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专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咨询热线:1755988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