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案号:(2025)京03民终9466号,方便大家查询。
事情是这样的。
周某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
2019年8月8日,双方签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大概约定:
公司同意周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周某读博期间,仍然属于公司员工。
公司保留他的基本工资待遇。
但是公司不承担学杂费,也不发奖学金、助学金。
周某基础课学习完成后,还需要按要求抽出部分时间,参加公司的科研工作和相关活动。
三年服务期内,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后面,周某从2019年9月到2023年6月攻读博士。
这几年,公司一直给他缴纳社保。
还按照每月7000元标准向他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人去读书了,公司还在给钱。
公司图什么?
图的是周某博士毕业后,能回到公司继续工作,把公司前期投入转化成后续价值。
这就是企业培养人才最基本的期待。
结果周某博士刚毕业没多久,2023年7月17日,就向公司提交《协议解除申请书》。
理由是:「由于职称评审和个人原因」。
申请解除《协议书》。
随后,周某入职案外院校。
公司直接不干了。
仲裁不受理,公司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一审法院没支持公司。
一审的逻辑是:劳动合同法对员工承担违约金限制很严。
除非是专项培训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周某读博虽然是深造,但不是公司给他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
公司也没有承担周某的学费。
所以,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项培训服务期。
既然不是专项培训,公司直接约定「服务三年,否则赔30万」,这个违约金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限制的规定。
所以一审认为,30万违约金条款无效。
公司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看到这里,很多企业估计已经心凉了。
公司发了几年工资,交了几年社保,还保留了劳动关系,员工读完博士转身就走。
最后一句「违约金条款无效」,公司就只能认栽?
公司继续,二审开始。
二审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正常劳动报酬之外,还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属于依法被迫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说人话就是:违约金不一定能直接按协议收。
但员工拿了公司的特殊待遇,也不能读完就拍拍屁股走人。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确实履行了协议义务。
支持周某全日制攻读博士四年,期间给周某发工资、缴社保。
周某接受了这份待遇,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毕业后回公司履行相应服务义务。
但周某取得博士学位后,立刻申请解除协议,并随即入职外部院校。
这就是违约。
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二审法院酌定:周某赔偿公司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员工如果享受了公司给的特殊待遇,又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公司仍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很多HR会认为,这一波公司亏大了。
是的,周某读博四年左右,公司每月发7000元,光工资就超过30万元。
再加上社保成本,公司实际支出更高。
最后法院只判20万,显然不是把公司所有投入都原封不动返还。
为什么?
因为法院看的是损失赔偿,不是成本报销。
公司支出了多少,只是一个参考。
法院还要看员工期间有没有提供劳动、服务期是否完全未履行、公司损失证明是否充分、协议约定是否清楚。
协议写得越粗,损失越难证明,最后越容易被法院酌定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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