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混凝土货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后第三十天,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该异议。
本案实体争议背景是,原告商贸公司向被告置业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供货总金额182400元,被告已支付11000元,尚欠货款724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被告认可欠款金额,但认为无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应承担违约金,保全及保单费用不应由己方承担。
刘婷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供货单据、对账凭证、付款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固定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庭审时,律师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即便双方未书面约定违约金,出卖人仍可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法定标准支持LPR上浮30%50%,原告诉请标准合法有据。同时举证说明保全、保单保函属于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维权支出,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违约方被告全部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三十日内付清货款724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在该案中,关键程序节点起到了重要作用。刘婷律师通过完整固定证据,使得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反驳,案件得以快速胜诉,缩短了回款周期。并且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上浮50%的逾期付款损失,弥补资金占用损失。还推动法院判令违约方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保函等维权成本,让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维权开支,全额收回货款及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