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衡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二节试用期管理
第八条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企业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试用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具体业务等;培训结束后由职工填写制度培训确认书,确认已知悉、理解企业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企业向新入职职工书面告知岗位职责以及试用期录用条件,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企业对新入职职工试用期内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留存过程性文件。
第十一条新入职职工经考核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企业办理转正手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新入职职工如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新入职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本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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