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签合同,最怕什么?最怕对方公司出了事,你找它要钱,它说“我没钱”,可你发现它还有个“兄弟公司”——账在一起算、人在一起办公,钱到底该找谁要?
荥阳某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2020年6月,他们跟宁波A公司签了租赁合同,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租给对方用。干了好几年,租金一算,总共190万。对方付了一部分,还剩26万多没结清。可当他们去要钱的时候,却发现A公司曾经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一模一样。
荥阳某公司心想:这不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吗?于是,他们把A公司和B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B公司说:两家公司各是各的,凭什么让我还钱?
法院会怎么判?注册地址一样,就能证明两家公司“人格混同”吗?
近日,《法治60分》节目组特别邀请到这起案件的法官助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四级法官助理孙晓琳走进直播间,为大家释法说理。
案件回放:26万元租金没结清,债权人把“兄弟公司”也告了
2020年6月,荥阳某租赁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宁波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设备,用于某工地一期承包工程。
宁波A公司认为,案涉债务发生时,宁波B公司系宁波A公司的控股股东。2024年底,B公司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自然人股东。荥阳某租赁公司认为B公司这是在规避债权债务、损害其债权利益,A、B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因此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庭审中,A公司认可欠付租金,但对金额有争议,认为应扣减折抵房款以及税点。A公司认为,本案系其与荥阳某租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B公司无关,且股权已经转让,双方已无任何关系。B公司则缺席庭审,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拿出了什么证据?
荥阳某租赁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截图,证明两家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联系电话完全相同。此外,还证明了2019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B公司从A公司的控股股东到完全撤出的股权变动过程。
注册地址相同,在法律上能说明什么问题?
孙晓琳法官助理指出,注册地址相同只是间接线索、初步证据,单独拿出来无法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地址一致,也仅能证明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要想证明两家公司达到“人格混同”的程度,还要拿出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混同证据。
什么是“法人人格混同”?如果认定“法人人格混同”,两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这个案子涉及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概念——“法人人格否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刺破公司面纱”。
孙晓琳法官助理解释说,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法定例外。简单来说,就是两家公司虽然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人员、业务、财务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就像一个人穿了两个马甲。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关联公司就可能一起偿还债务。
认定“人格混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孙晓琳法官助理强调,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需要举证“人、财、业”三重混同标准。
人员混同:董监高、财务人员等交叉任职;
财务混同:公司间财务账册混乱、账户印章共用、互开发票、互相支付货款等;
业务混同: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住所地在同一地址等。
孙晓琳法官助理特别指出,财务混同是法院认定连带责任的核心要件。即使证明了混同,还需要证明:混同行为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原告债权。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提供了两家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存在历史股权转让记录的证据,这仅仅是初步的证明与怀疑。原告未能提交社保参保、资金混用、业务合同混签等实质证据,无法证实两家公司财产边界模糊、无法区分,达不到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定举证标准。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宁波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荥阳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二十六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给广大市场主体的三点警示
第一,想让关联公司一起还债,证据链要完整!
商事往来中若主张“法人人格混同”、“刺破公司面纱”向关联企业追索债务,需注重留存完整证据链。
第二,企业自身要规范管理,避免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企业应规范法人治理、独立建账核算、厘清人员与业务边界,避免因管理不规范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而背负额外债务。
第三,注册地址相同≠人格混同。
单一的证据(比如注册地址相同、曾经是股东等)还远远不够。债权人必须拿出 “人员、业务、财务”三重混同的完整证据链,才能让法院支持其主张。
来源:《法治60分》节目组小佩、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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