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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和老吴是发小。从小一起长大,一起上学,一起在苏州打工。

2024年,两个人合伙在姑苏区开了一家餐饮店。老杨出二十万,老吴出十万加店面。说好利润五五分。

没有签合伙协议。口头约定。

开业第一年生意不错。但钱都进了老吴的账户——因为店面是他的,收银系统绑定的是他的银行卡。老杨每个月找老吴”分红”,老吴说”先把钱投进生意里,等做大了再分”。

第二年,生意更好了。但老吴给老杨的”分红”越来越少,理由是”装修了”“换了设备”“请了厨师”。

老杨提出要看账本。老吴说”你是合伙人又不是会计,看什么账本。”

老杨忍了。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老吴偷偷在另一条街开了一家一模一样的店,用的是同一个店名,同一个配方——但新店的股东只有老吴一个人。

老杨这才反应过来。他找到我的时候说:“徐律师,我被他坑了。”

老杨的案子,核心问题是——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怎么证明合伙关系存在?

口头合伙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口头约定也算。

但口头约定的举证难度极大。你说有合伙关系,对方说没有,你拿什么证明?

我让老杨回忆并整理了以下证据:

1. 出资记录。老杨的银行流水显示,2024年3月他向老吴的账户转了二十万。转账备注写着”餐饮店投资款”。这是最关键的证据。

2. 微信聊天记录。老杨和老吴的微信聊天中有大量关于开店筹备、经营决策的对话。其中老吴发过一条”咱们的店开张了,五五分,发财了兄弟”——这句话直接证明了利润分配的口头约定。

3. 店面参与经营的证据。老杨在店里的工作照片、排班表(有他名字)、外卖平台上登记的联系人信息(老杨的手机号)。

4. 证人证言。店里的两个服务员愿意作证,老杨参与了店铺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5. 新店的工商信息。老吴新开的店,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只有老吴一人,注册时间是在合伙店经营一年后。这证明老吴利用合伙资源另开同业竞争店铺。

证据整理完毕后,我给老杨分析了一下法律上的几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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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一:要求分配利润。

老杨有权要求分配合伙期间的利润。但问题在于——利润是多少?老吴控制着账目,很可能做了手脚(虚增成本、隐瞒收入)。

我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店铺的银行流水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美团、饿了么)的结算记录。一查——营业额比老吴告诉老杨的多出将近一倍。

按实际营业额计算,老杨应得分红约十五万元。

主张二:要求解散合伙并清算。

老吴擅自另开同业竞争店铺,严重违反了合伙人的忠实义务。老杨有权要求解散合伙并进行清算。

清算的资产包括:店铺的设备、存货、预收的会员费等。扣除债务后,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配。

主张三:要求老吴赔偿损失。

老吴利用合伙店铺的客户资源和配方另开新店,构成了对合伙利益的侵害。可以要求老吴将新店的收益归入合伙财产。

但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新店的收益与合伙店铺之间很难建立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案件在姑苏区法院立案后,老吴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他一开始说”没有合伙关系,老杨的钱是借款”。我提交了转账备注和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没有采纳他的抗辩。

然后他说”利润已经分完了”。我提交了调查令调取的银行流水,证明营业额远超他所说的金额。

最后他提出调解。

调解谈判中,我代表老杨提出了方案:

一、合伙店铺归老吴所有,老吴按市场价折价补偿老杨。 二、老杨应得分红十五万元,一次性支付。 三、老杨退出合伙,不再主张新店的任何权利。

老吴同意了这个方案。十五万打到了老杨的账户里。案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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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的案子是一个典型的”兄弟合伙反目”案例。总结几条教训:

教训一:合伙一定要签书面协议。

口头协议不是不行,但一旦翻脸,举证难度极大。书面协议应包括:出资方式和金额、利润分配比例、经营管理权分配、账目查阅权、退伙和散伙的条件、竞业禁止条款。

教训二:不掌握财务的一方要有查阅权。

合伙协议中一定要写明,每个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账目。定期(每月或每季度)要求查看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结算记录。如果你不掌握财务,你永远不知道对方有没有在背后做手脚。

教训三: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有。

合伙协议中应约定,合伙期间和退伙后一定期限内,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合伙业务竞争的经营。老吴另开同业店铺如果有竞业禁止条款,老杨可以更直接地要求赔偿。

教训四:出资要留痕。

不要给现金。银行转账,备注写明”投资款”或”合伙出资”。这一条在老杨的案子里起到了关键作用。

合伙做生意,亲兄弟明算账。先把规则定好,把丑话说在前面,比出了事再打官司强一百倍。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徐伟律师,合伙纠纷与企业商事领域。咨询热线:1755988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