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说的事儿,发生在呼和浩特。具体得从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璞公司)欠债未还说起。南璞公司与王铁心、萧显锋(二人均为化名)存在债务关系,被王、萧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南璞公司同其股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通路街道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南苑社区居委会)存在财产和人员混同情形,因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判决南苑社区居委会作为南璞公司的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两位原吿方的债务。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王、萧二原告依法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2026年4月29日,新城区法院依法向新城区万通路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并且依法冻结了南苑社区居委会账上的3000万元资金,对于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万通路街道办事处也做了签收。按理说,法院的执行文书一经签收就具备了法律效力,万通路街道办事处依法负有无条件协助法院冻结、留存、管控涉案资金的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处置、转移冻结财产。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就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被签收一周之后,万通路街道办事处却将已被冻结的涉案资金分两笔转走了——2800 万元转入南璞公司的项目专用账户,200万元以“偿还借款”的方式转入案外人塔利村村民委员会账户。至此,这笔被法院锁定、用来偿还债权人的执行款,就这样被违法全额转移,法院的冻结措施彻底失效,历经艰辛打赢官司的胜诉方的判决文书,刹那间变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法院走不通就“上访”,王、萧二人被逼多次信访,要求追回被违法转移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目前,已向新城区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程序,检察院已介入,就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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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起案件一点儿也不复杂,就是一个基层政府领导违法转移法院冻结资金的问题。但让人费解的地方也正在于此,万通路街道办事处并非案件债务人,只是负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第三方,为何敢无视法院的执行文书,冒着违法风险转移被法院冻结的资金?

很多人可能存在一种误区,只有欠钱方才需要配合法院执行,和债务无关的单位可以敷衍了事,但法律早已把权责划分得明明白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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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强制约束力,任何签收文书的单位,都有义务看管、留存被冻结资产,擅自处置冻结财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万通路街道办事处将法律文书当成一张无关紧要的通知,明知款项处于冻结状态依旧违法划转,其行为本质上是滥用职权,充分暴露了某些基层干部法治意识淡薄。

也许有人会说,不就是转走一笔钱吗,再转回来不就得了!这种想法完全低估了擅自转移冻结款项带来的违法后果。对王、萧二人而言,他们历经多年官司赢得的胜诉判决,本以为能追回损失的钱财,哪能想到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导致执行款彻底脱离法院管控,债权兑现遥遥无期,多年的维权成果瞬间付诸东流。

建设法治社会,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而司法的公信力不仅需要法院的公正判决,更需要基层各级政府和当事人配合法院顺利执行来支撑。如果基层单位在收到法院文书后都当成废纸丢到一边,不光当事人权益受损,判决书也会失去约束力和权威性,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威慑力也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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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条文里早已写明此类行为对应的惩戒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法院可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还能向监察机关递交处分建议;若擅自转移冻结资金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还可能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刑事追责条款。如今,检察院已经立案,后续相关违规事实、责任划分都会被逐一查清,我们不妨静待结果。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的某些基层干部,真的需要好好补一补法治意识这门“必修课”,否则这次是违法转移冻结资产,下一次指不定会捅出什么大篓子。要知道,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基石,基层干部手中的管理权限,是用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的,绝非随意对抗法律文书和处置冻结资产的工具。法律底线容不得任何人的肆意试探和随意践踏,法院的执行文书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废纸,基层部门和干部唯有敬畏法律、恪守协助执行义务,才能真正守住公平正义的第一道关口。

最后,希望王萧二人能早日拿回执行款,也希望能够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更希望本案能为所有基层干部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