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6日,原告辛某甲与被告某学会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岗位为文员,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6日,双方将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11月6日。

2024年11月6日,被告某学会通过办公软件向辛某甲发送通知,因合同将于2024年11月7日到期,某学会已于2024年9月29日即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正式通知合同不续签的决定,请辛某甲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完成工作交接。辛某甲回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载明后续事宜由其父亲辛某乙全权负责。

2025年4月21日,某学会向辛某甲送达《关于辛某甲劳动合同终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载明辛某甲的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11月6日正式到期,学会已通过钉钉、短信等多种方式多次与辛某甲沟通,告知合同到期不续签事宜,现再次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辛某甲与某学会的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并办理工作交接等。

「处理结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办公软件向上诉人发送通知,明确双方合同将于2024年11月7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双方并未因此实际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4月2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关于辛某甲劳动合同终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该通知载明“辛某甲的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11月6日正式到期,学会已通过钉钉、短信等多种方式多次与辛某甲沟通,告知合同到期不续签事宜,现再次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辛某甲与某学会的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因被上诉人不愿意与上诉人续签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诉人自2018年11月6日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起至2024年4月30日,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符合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直接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被上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来源:(2026)云01民终4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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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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