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乱象——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明晰合伙履约权责边界 精准护航小微创业营商生态——陈某诉周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3.依法认定物业合同效力 推动林芝物业服务行业有序发展——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4.依法纠正不当拒赔行为 规范保险行业经营秩序——河南某集团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5.明确出租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筑牢经营性场所安全法治防线——某酒店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6.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何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7.破局攻坚显担当 创新执行树标杆——某酒店经营权处置执行案

8.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助力林芝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西藏某旅游开发公司等诉鄂尔多斯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

9.以调解之笔绘就营商底色 妥善化解涉众物业纠纷——某物业分公司诉某旅游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10.以全流程民事审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专项清欠护航中小民企回款——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乱象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三个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车辆加油站等,经过长期使用,其中个别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应加油站的特定装潢曾被司法判决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原告某甲公司以独占方式获得案涉商标在西藏自治区的授权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标维权。原告认为被告某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加油站使用被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被诉加油站装潢使用的配色、图形及布局等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近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经比对,某乙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侵害了案涉两项注册商标权,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某甲公司提交《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记载的许可使用费对本案确定赔偿数额不具有参考性,本案因某甲公司被侵权所受损失、某乙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某乙公司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以及某甲公司关于维权费用的举证情况,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予以合理调高。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藏地区成品油经营领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二审依法调整赔偿数额,既为此类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及考虑因素提供裁判参考,也彰显林芝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一方面,通过个案裁判强化司法震慑,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从经济层面遏制市场主体仿冒知名油气品牌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足额赔偿弥补权利人品牌商誉损失,充分尊重企业品牌经营价值,提振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激励企业持续打造自主品牌、维护品牌形象。

2.明晰合伙履约权责边界 精准护航小微创业营商生态

——陈某诉周某合伙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口头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酒吧合作协议》,约定投资方式、合作期限及占股比例、利润分配等内容,并注明“合伙期未满不退保证金和融资金”。签约一年后,原告前往案涉酒吧租赁场地查看,发现装修处于停滞状态,远无法达到开业条件,遂向被告作出退出合伙关系、要求返还投资款项的意思表示。且案涉酒吧被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告长期未按规定申请延续,该酒吧《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注销。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酒吧合作协议》,被告返还其投资金、保证金与场地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已按约履行支付投资金、保证金和场地租金等义务。而被告周某长期怠于开展项目建设与运营工作,导致涉案项目停滞、无法开业,合伙经营根本目的落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并非单方无故提前退伙,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判决案涉《酒吧合作协议》解除,被告周某向原告陈某返还投资金、保证金与场地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司法服务小微创业、优化娱乐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商事纠纷案例,对于规范民间个人合伙经营行为、化解初创经营僵局、维护中小创业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和社会指引意义。本案精准厘清商事经营风险与单方恶意违约的法律边界,严格区分正常市场经营波动与当事人怠于履职、拒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有效破解了小微合伙项目“经营僵局难破除、守约损失难追偿、创业投入难止损”的商业困境。通过个案审理明晰了个人合伙各方的履约义务、责任边界与违约后果,为小微合伙合作经营提供了清晰、规范的行为指引,对进一步规范本地小微创业市场交易秩序、净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社会创业投资预期、提振大众创新创业信心、激发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营商环境优化效果的有机统一。

3.依法认定物业合同效力 推动林芝物业服务行业有序发展

——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林芝某小区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年5月6日,又与该小区业主唐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两份协议均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周期等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唐某自2018年10月1日起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自2018年4月1日起未交纳电梯维保费。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合计15,313.26元。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与小区建设单位、被告唐某先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查均合法有效。案涉协议的签订未经合法招投标程序,虽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足以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唐某据此主张合同无效,缺乏理据。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在某物业公司已举证证明其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林芝作为宜居城市,城镇小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各族群众日常生活品质,是推进基层市域社会治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关键一环。本案通过个案裁判,引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自主优化服务、依法诚信经营,引导群众树立契约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物业纠纷案件增量,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方”的示范效应,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林芝城镇民生建设,助力雪域高原基层治理现代化。

4.依法纠正不当拒赔行为 规范保险行业经营秩序

——河南某集团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集团公司就其承建的某建设施工标段工程,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案涉工程标段多处发生雪崩、多处边坡大面积塌方、主动防护网多处损坏、帘式防护网全部损坏。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报案、且案涉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保险金。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事故中,原告的损失为因雪崩、塌方造成的主动防护网及帘式防护网损坏、塌方路段损失,属于双方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被告作为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案涉受损防护网处于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山区域且防护网本身并非易损品,客观上高山区域地形险峻、通行不便,要求原告对该防护网进行实时看护、随时管控,超出常理范畴,原告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报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查清事故成因、性质及实际损失数额,并未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核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关于财产损失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重大基建工程保险理赔的典型案例。因保险公司以迟延报案为由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基于保险事故发生地所处的特殊地理环境,合理区分因客观事由迟报与主观上恶意迟报情形,依法划定保险免责条款适用边界,纠正保险机构机械套用格式条款、一刀切拒赔的行业乱象,为重大工程地质灾害理赔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法院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维护项目参建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打消市场主体参与边疆重大项目建设的后顾之忧,持续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投身本地基建项目的信心。同时,倒逼保险机构优化重大项目保险全流程理赔机制,摒弃简单化拒赔方式、坚持理性合规履约,也引导施工企业规范出险取证报备流程,平衡保险双方权责,培育良性建工保险市场。

5.明确出租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筑牢经营性场所安全法治防线

——某酒店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6日,某酒店(承租人)与某公司(出租人)签订为期9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用于酒店经营,并支付押金;合同约定因消防设备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经营,催告30日后未整改的,承租人可单方解约,出租人全额退还押金。某酒店装修阶段发现房屋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楼顶渗漏,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案涉房屋消防设施年久失修、系统瘫痪,不具备营业使用条件。2025年4月8日书面催告某公司维修,某公司以房屋已通过竣工消防验收为由拒绝处置。同年5月8日某酒店发函解除合同,并于5月20日搬离房屋。某酒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退还押金、支付律师费;某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财产损失、律师费。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出租房屋消防设备运作完好,在某酒店根据合同约定书面发函请求协助解决时,某公司以案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未予协助解决,构成违约。且根据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存在楼顶渗漏的缺陷应由某公司进行修缮,某公司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亦构成违约。在某公司存在上述根本违约的情形下,某酒店在终止合同函中虽提及因天气气候影响装修进程、围闭管控致商业困境等,但上述事由并非导致案涉租赁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故某酒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退还某酒店押金、并支付合同已有约定的律师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出租方对其出租的经营性场所应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典型范例。当前酒店、民宿等商业承租业态蓬勃发展,从近年的收案情况看,大量纠纷集中在消防配套、物业修缮等方面。本案明晰区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与日常消防设施管护两项独立义务,竣工验收仅代表房屋建设阶段合规,明确出租方对租赁物业消防设施负有持续保障义务,纠正“竣工即无责”的片面认知,倒逼房屋产权人、出租主体常态化开展消防设备检修、维护更新,从源头消除经营性场所消防隐患,通过司法手段压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助推商业租赁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6.用工行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何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间何某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前,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何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动直至某公司向何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何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何某与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林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终止,并支持了相应赔偿金。何某对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负伤处于停工留薪期,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伤残等级未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依法顺延。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典型案件。从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不少企业均存在“劳动合同到期即可无限制地终止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对职工伤残鉴定、停工留薪期、女职工三期等相关法定顺延情形认识不足,极易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劳动争议。本案清晰划定工伤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与违法边界,以个案裁判引导企业规范完善工伤事故报备、停工留薪期管理、伤残待遇衔接等用工制度,摒弃“合同到期即自动终止”的错误管理模式,促进企业主动合规管理,有效降低企业因法律认知不足而产生的用工法律风险,从源头减少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7.破局攻坚显担当 创新执行树标杆

——某酒店经营权处置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酒店租赁场地经营,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负债800余万元,19名债权人先后起诉,形成24起执行案件。酒店仅有少量可拍卖资产,还存在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和商铺租金等矛盾。若简单拍卖资产,债权受偿极低,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关停酒店则会使债权人权益落空。

裁判情况

法院创新采用经营权处置方案,因酒店财务管理混乱、经营资料残缺不全,评估机构无法对酒店经营权作出有效评估。法院公开招募新经营主体,组织债权人全程监督竞价;联动人社部门通过劳动仲裁锁定欠薪事实,并优先保障欠薪兑付;协调商铺续签租赁合同;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协商分配方案。最终,各方达成和解,酒店经营权完成移交。债权清偿率高达56%,全额付清拖欠员工工资,剩余款项按比例分配全体债权人。24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方式顺利结案。执行过程中,无一信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波密县法院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善意文明执行举措、破解涉酒店涉众债务难题的典型案例,作为全区首例酒店经营权处置案,开创了我区酒店经营权执行处置之先河,示范引领作用突出。该案的妥善执行,既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消除信访隐患,维护了地区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我区涉酒店纠纷执行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执行样本。

8.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助力林芝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西藏某旅游开发公司等诉鄂尔多斯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西藏某旅游开发公司、林芝某旅游开发公司、西藏某文化公司作为共同委托人,与受托人鄂尔多斯某投资公司就林芝某景区及相关资产的委托经营管理等事项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并交接了相关财务账册、公司印章等。2019年6月,双方解除《委托管理协议》。后双方因财务监管、审计等与合同结算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并曾因争夺财务账册等引发刑事案件。双方在长达六年多时间里未能有效解决该争议,委托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受托人向其移交景区经营期间的会计账册等凭证。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双方的核心诉求是就案涉协议尽快进行结算,因彼此不信任,在讼争会计账册仅有一套原件的情况下,均不同意由对方持有;而讼争财务账册其中一部分系前述刑事案件应退还的在案物证,另一部分则存放于原告名下但由被告实际掌控,且已被其他法院司法拍卖并责令限期搬离所有物品的某景区办公场所内。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先后前往某景区办公场所以及物证所在法院,完成刑事涉案财物清退、现场清点讼争会计账册并扫描入卷备查,最终促使双方就讼争财务账册的处理当场达成一致,本案以当事人撤回起诉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摒弃就案办案思路,透过案件分歧表象拆解双方核心诉求,坚持实质解纷和审执工作有效衔接,兼顾景区有序运营、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本地文旅产业发展多重价值,以柔性司法快速化解双方分歧。本案的妥善解决,是林芝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保障林芝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9.以调解之笔绘就营商底色 妥善化解涉众物业纠纷

——某物业分公司诉某旅游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业分公司与被告某旅游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林芝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反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业主集中欠缴物业费情况突出。原告因收费困难、经营压力加剧,于2023年5月终止该小区物业服务。被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原告经催收无果后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共计七万余元。

裁判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经审理查明,原告物业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明显不足,自身存在合同履行过错。同时考虑到被告受市场环境影响及其实际经营压力,法院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说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瑕疵却全额主张费用,缺乏理据;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系其合同义务。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主动减免了部分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被告按时主动足额履行,本起涉及多个业主的物业纠纷至此了结。

典型意义

在涉商事主体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陷入经营困境,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的,法院不宜简单机械作出刚性判决。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秉持柔性司法理念,充分向双方释明法律后果,平衡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债权与市场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需求,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引导物业企业在合理范围内作出让步,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既依法保护了守约方合法权益,又为小微企业纾困减负,以司法履职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10.以全流程民事审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项清欠护航中小民企回款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系民营中小建筑企业。2023年3月27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某铁路联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水电接入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案涉水电配套施工工程。原告足额投入人力、材料、设备组织施工,并于2024年6月5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对接结算、催收工程款,被告始终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办结为由拖延付款,以致原告无法按时兑付材料款、劳务工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103105元、违约金及律师费。

裁判情况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程落实涉民营经济民事审判工作规范要求,主动调取全部案件材料,梳理案涉施工、结算、催款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向被告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关于禁止拖延支付民营市场主体账款的强制性规定,释明长期拖欠工程款的民事责任、信用惩戒等后果;同时充分倾听原告资金周转困难诉求,引导双方互谅协商,平衡双方经营实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完整展现人民法院如何依托民事审判全流程工作机制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法院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整治拖欠民企账款的典型案例。一是依托涉企纠纷快审快调机制,降低中小民企维权成本,高效兑现民营企业债权;二是紧扣法律禁止拖欠民营市场主体款项规定,通过约定LPR四倍逾期利息强化违约约束,筑牢民企财产权益司法保障;三是坚持善意文明司法,兼顾债权回款需求与债务企业纾困,平衡各方经营发展;四是以纠纷实质性化解传递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司法导向,规范工程领域履约秩序,稳定民营企业经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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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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