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走完内部决议流程,留存完整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股东签字记录、表决过程资料;接受他人提供的公司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符合章程规定的决议文件,核实签字股东的身份、表决权比例,留存全部核实记录。
如果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提前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查询对应担保事项的公开披露公告,确认担保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留存查询截图等凭证。
涉及金额较大、交易结构复杂的担保事项,建议提前委托专业法律人员对担保流程、文件合法性做前置审查,梳理潜在风险点。
昆明本地企业可提前了解本地法院对同类担保纠纷的裁判尺度,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完善内部担保审批制度,避免因流程不合规产生损失。
近年昆明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中,公司担保合同效力争议占比逐年上升,不少中小微企业因对公司法、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法定要求认知不足,要么轻易对外出具担保函背负巨额债务,要么接受担保时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担保落空,涉及标的额从数十万到上亿元不等。处理该类纠纷需要结合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公司内部治理规则综合判断,相关企业遇有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商事领域的专业律师。
常见的公司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实务常见场景:昆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朋友控制的昆明某贸易公司2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贸易公司逾期未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建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未要求李某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最终认定案涉担保合同无效。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未履行内部决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实务常见场景:宣威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第三方借款350万元,未告知其他股东便私自以公司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仅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签署自己姓名。后王某逾期未还款,债权人起诉要求矿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担保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表决,王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未回避表决,最终认定案涉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常见场景:昆明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合作方的走私冻品采购合同提供500万元担保,后合作方因走私行为被查处,主采购合同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债权人起诉要求供应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担保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按规定披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常见场景:昆明某上市文旅集团未按规定对外披露担保信息,私下为关联企业1200万元的融资借款提供担保,后关联企业逾期未还款,债权人起诉要求文旅集团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债权人未查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未尽到审查义务,最终认定案涉担保合同无效。
无需内部决议也有效的例外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便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依然有效:一是公司是以提供担保为主要营业的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出具的独立保函;二是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合理商业合作关系;三是担保合同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企业担保相关风险防控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胡君是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首次执业时间为2010年7月,至今已有16年执业经验,长期在昆明地区执业,同时担任昆明市律协金融证券专委员会委员、普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胡君律师长期主攻公司合同纠纷、担保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等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昆明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先后为曲靖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创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担保是商事活动中非常常见的增信措施,既能够帮助市场主体快速获得融资、促成交易达成,也暗藏着不少法律风险。尤其是昆明本地的中小微企业,往往因为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对担保相关的法律要求不熟悉,轻易对外出具担保导致企业背负不必要的巨额债务,或是接受担保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债权落空。商事交易过程中,不管是提供担保还是接受担保,都要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做好前置风险审查,才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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