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存在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传播淫秽物品并产生资金流水,就会直接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结合多地同类案件指出,大多数当事人只是出于兴趣分享内容、寻找同好交流,并无引流牟利的主观意图,仅因平台积分提现就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认定逻辑值得待确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动获利能否直接等同于主观牟利,如何通过证据论证变更为量刑较轻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此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仅两字之差,但二者规制的法益、刑罚层级截然不同。前者侧重维护健康的网络公共秩序,打击无获利目的的肆意扩散行为,法定最高刑期仅两年有期徒刑;后者针对依托淫秽内容赚取收益的经营性传播行为,破坏网络文化经营管理秩序,量刑跨度极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律师孟都表示,正是悬殊的刑期差异,使得主观牟利目的成为案件辩护的突破口。部分当事人只是在社群内分享图片、视频用来交流共鸣,后续即便附带引流交友行为,也不能将交往过程中的红包、小额转账一概划入违法获利范畴,一旦罪名定性出错,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远超行为本身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制传播淫秽物品罪。结合两高关于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两罪最核心的划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事前具备以传播内容换取钱财的主观目的。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控方不仅要证实当事人存在转发淫秽内容的客观行为,还需要配套证据佐证其主动借助内容变现。实务中常见的平台积分自动兑换、交往对象赠与红包等情形,仅能证明账户存在资金流入,无法直接推定当事人提前规划牟利,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想要适用轻罪,关键是拆解收益的产生逻辑,区分被动入账与主动变现。一类是当事人主动设计引流路径,靠淫秽内容吸引客户下单、售卖商品,该类情形可以认定具备牟利故意;另一类只是正常参与平台活动兑换积分提现,或是私下交往收到赠与款项,当事人事前并未依靠传播内容换取报酬。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举例,部分网络平台自带积分提现机制,绝大多数使用者都会兑换账面余额,即便资金实际到账,也不能反向推定传播行为带有盈利属性。这类案件中控方缺少能够印证当事人事前谋利的书证、聊天记录,重罪所需的主观要件无法成立。
结合两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与各地类案裁判规则,资金入账不等于主观牟利,罪名定性必须围绕行为初衷、收益来源综合评判。刑事辩护律师孟都完整辩护意见:本案当事人仅出于交流分享实施传播行为,提现属于平台规则下的被动收益,无事前牟利规划,重罪主观要件缺失,请求办案机关变更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结合当事人退缴收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或从轻量刑处理。本文仅提供法律研讨与辩护思路,具体案件处置需结合全卷证据与本地裁判尺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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