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房屋征收纠纷
办案律师:王玉臣律师
案件结果:胜诉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情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部分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且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文通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胜诉案例,深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以及如何通过精准的程序审查推翻违法行政行为,为遭遇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维权指引。
01案情简介
老张(化名)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为了解征收补偿的详细情况,老张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
西城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称该项目尚未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尚未统计分户补偿情况,故老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老张不服该答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面对行政机关的拒绝和复议机关的维持,老张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02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虽然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但我们敏锐地发现,被诉告知书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这成为了本案的胜诉关键。
1、答复未载明法律依据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不仅要在实体上符合事实,更要在程序上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我在研究《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时发现,该告知书仅仅陈述了“信息不存在”的事实理由,却未载明作出该答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未载明法律依据,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明确指出这应当视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区政府说信息不存在,但没有告诉当事人是根据哪条法律得出的结论,这就是违法。
2、主张信息不存在须尽合理检索与说明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随意以“信息不存在”打发申请人,必须履行检索和合理说明的义务。
3、复议维持共同被告一并裁判
本案还涉及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很多当事人认为,既然市政府已经复议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诉讼就很难打赢。但实际上,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我们准确适用了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制度,将区政府和市政府共同列为被告。法院在认定区政府告知书违法应予撤销的同时,依法一并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该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并不代表诉讼无望,只要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决定同样可以被法院一并撤销。
03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同时,还撤销了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胜诉主要体现在程序合法性审查上。法院虽然撤销了违法的告知书并责令重新答复,但并未直接判决责令公开涉案信息。这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行政机关的调查和裁量权,法院在撤销违法答复后,通常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依法处理,而非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公开决定。这一判决结果如实反映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
04律师点评与维权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程序审查推翻行政机关“信息不存在”答复的胜诉案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依法申请公开此类信息,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答复。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和申请人而言,建议如下:
第一,收到“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要轻易放弃。应当仔细审查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否载明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说明了理由。
第二,复议维持不代表终局败诉。即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同时审查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要求法院一并撤销。
第三,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对程序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极高。专业律师能够敏锐捕捉行政机关在答复形式、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从而以点带面,推翻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或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答复违法或复议维持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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