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7月16日,利川市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检察意见的回复,至此,这起提供银行卡给上家“跑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涉12人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2023年至2024年,苏某某、杨某某招募瞿某甲等多名“卡头”(均另案处理),以“每转10万元给1500元的好处费”为诱饵,引诱瞿某乙等人提供银行卡。为让瞿某乙等人放下戒心,这些“卡头”声称“转账的钱都是一些赌博和游戏的钱,不会被抓”,然而实际上是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在赚快钱的诱惑下,瞿某乙等12人先后提供了自己或亲友的名下银行卡给苏某某团伙“跑分”,“跑分”流水高达770余万元。
2025年6月,公安机关以瞿某乙等1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瞿某乙等人虽提供了银行卡、手机卡及支付密码,但转账、提现的具体行为均由上家“操作手”完成,综合证据材料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的证明,瞿某乙等人的涉案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此外,12人中的王某在提供个人银行卡时,打起“黑吃黑”念头,自己秘密提现并使用了流入卡内的非法资金2.1万元,已涉嫌盗窃罪。
为夯实证据链条,检察官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详细列明补充侦查事项,引导办案民警进一步核实上游犯罪情况及完善罪名变更下的证据收集,并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重新准确认定各嫌疑人违法所得,要求公安机关同步做好追赃工作。
经全面审查,利川市检察院以瞿某乙等6人分别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公诉。今年初,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瞿某乙等5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除提起公诉的6人外,该院结合定罪入刑标准、犯罪情节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对牟某某等另外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通过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并对扣押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对6名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也知道银行卡不能外借,但还是有侥幸心理,没想到也成了犯罪,我愿意接受处罚,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拿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时,牟某某等人后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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