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32,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家属退赃、谅解的,可以不起诉。
1、陈文忠诈骗案,深龙检刑不诉〔2021〕220号。
2、陈文忠,男,23岁,高中,汽车销售员,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3、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陈文忠利用担任深圳市虎头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虎头奔奔驰4S店汽车销售员的职务便利,以购车意向金、定金、汽车购置税、车险费、精品费用等为由,收取客户李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13万元。之后陈文忠无故离职,并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花费。上述客户向该公司反映已将费用交到陈文忠处,后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关费用。该公司以抵扣购车款或者增加汽车配置等方式,赔偿其中6人共计8万元。2020年5月,陈文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陈文忠家属将全部13万,分别退还给公司8万和剩余4名客户5万,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4、龙岗区检察院决定对陈文忠不起诉。
5、司法观点,陈文忠实施了刑法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文忠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之前看新闻,银行业务员把钱挪走了,银行说是员工个人行为,银行不对此负责。现在这个汽车公司居然还兜底补偿客户,看来买车还是要去大品牌买啊,被销售骗钱了,客户也没有损失。回答和感叹,银行问题,是我们能讨论的吗?但是,我知道有一个道理,还得看背后的主体,要不要脸。要脸的主体,会给客户想办法;不要脸的,那能怎么办,我也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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