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夏法治报消息,近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黄河东路监管所办理了一起特殊的药品案件。一家药店因销售假药被立案查处,违法所得仅1元。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1元违法所得、免予罚款的决定。

案件回顾:1元假药,照样立案

“就卖了1元,也要被查?况且当事人已经转店不干了。“

不久前,黄河东路监管所接到国家药监局的协查通报,需要对辖区内一家药店展开核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通过核对进销存台账、销售小票、供货票据等材料,很快厘清了事实。

原来,协查通报中提到的问题药品,是这家药店的原经营者朱某在经营期间购进并售出的,成交仅一单,销售金额只有1元。而执法人员核查时,该药店已经转让,现任经营者对此完全不知情。

虽然药店早已易主,涉案金额微乎其微,但执法人员的态度十分明确——药品安全没有“小事”,涉案金额再少也要查,责任该谁承担就谁承担。

为什么只没收1元,不罚款?

案件查实后,监管部门依法对原经营者朱某启动了追责程序。最终的处理决定是:没收违法所得1元,免除全部罚款。

有人可能会问:卖了假药,怎么就罚了1块钱?是不是“放水”了?

恰恰相反。黄河东路监管所所长马娇表示:这就是依法办案,不是随意放水。

原来,在对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朱某当初进货时,完整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仔细核对了供货商资质和药品检验报告,同步留存了购销票据和随货同行单,所有台账规范齐全。也就是说,朱某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问题药品的行为。

这种情况,正好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免责条款。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适用于销售假药

根据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如果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或劣药,可以免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违法所得仍需没收。

这起案件中,监管部门正是对照这一规定,本着 “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作出了没收1元违法所得、免除罚款的决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适用于销售假药

2025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这份清单的出台,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的要求,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但要注意,这份清单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销售假药的性质远比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严重。

市场监管总局在发布清单时明确要求:“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绝不能突破的安全底线。销售假药恰恰属于“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不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适用范围之内。

警示与对比:守法是最好的“护身符”

这起“1元案”并非个例。

同样是销售假药,结果却可能天差地别。2021年,山东威海一个体经营者私下售卖“新版痛风特效药”假药,获利53元。由于当事人无正规药品经营资质,无法提供任何进货票据,存在主观违规行为,最终被没收假药和53元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同样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关键就在于——有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不能证明自己“不知情” 。

进货查验、票据留存,从来不是应付检查的“花架子” 。关键时刻,这些记录就是你唯一的 “护身符” 。

给药品经营者的三点提醒

第一,进货查验必须做实。 购进药品时,一定要从合法渠道采购,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留存完整的购销票据和随货同行单。所有台账必须规范齐全,经得起检查。

第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不要抱有“卖一点没事”“金额小不追责”的侥幸心理。一旦主观明知售假,无论获利多少,轻则高额罚款、吊销经营资质,重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合规经营就是最好的保护。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这条红线任何时候都不能松。守法经营,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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