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
是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
营业期间必须时刻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案例一
2026年3月9日,梁溪区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梁溪区营一鲜生生鲜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内设置卷帘封闭一层东南侧安全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无锡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溪区消防救援局给予梁溪区营一鲜生生鲜超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12日,宜兴市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宜兴市足迹印象浴洗有限公司男、女浴区各有一处安全出口被封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消防救援局依法给予宜兴市足迹印象浴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5月28日,滨湖区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无锡天亿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2号楼八层疏散通道被承租的上海助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议室占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滨湖区消防救援局依法给予上海助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4月14日,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勇峰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南侧安全出口处设置电竞房,占用安全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勇峰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无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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