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民营经济的角度,有必要重新审视“只赔直接财产损失”这一赔偿标准。
文 | 布丁
企业家被羁押712天获赔41万,出来后资产上亿的企业倒闭,这笔账要怎么算?
据红星新闻,2023年1月,河南驻马店新蔡县的知名企业家夫妇王飞和刘素敏,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带走。两人此前经营了一家农业科技公司、两家养殖场和一个种植合作社,年产值6000多万元,资产上亿,两人还曾分获“驻马店劳动模范”和“河南省养殖能手”的称号。
之所以被带走调查,案由很简单——两人被认为花72万建了个冷库,但对政府报价265万,以骗取100万国家补贴。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四次开庭后,2024年5月,检察院撤诉,理由是“该案提起公诉后控辩、控审双方存在严重认识分歧”。
至此,王飞和刘素敏分别被羁押485天和227天。在这期间,因养殖场无人管理和资金断裂,猪群大批死亡,加上加工厂停工、新项目停滞,两人最终负债3000多万元,目前靠打零工维生。
最终检察机关核定赔偿金额约41万元,仅涵盖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人申请国家赔偿复议,但均被驳回。
相对于企业家夫妻遭到的巨大损失,区区41万元的赔偿,显得格外讽刺。错误羁押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家是不是只能自己承担?
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损失是直接损失,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的确,按《国家赔偿法》,国赔只赔“司法机关直接查封、扣押、没收、损毁的财产”,其中能返还的直接返还,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此案中,检察院并未直接没收或查封两人的财产,强制关停养殖场、加工厂等。两人遭受巨大损失,主要是找不到替代者来管理猪场,3000头猪没吃的,后又染病没法及时治疗,最后大面积死亡。
司法实践中,因企业家被关押导致的企业无人管理、市场机会丧失、合同违约等,通常会被认为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或间接损失,难以直接获得国家赔偿。
可问题是,很多时候企业家是一家企业的灵魂,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特别是架构不那么成熟的中小企业,企业家不在岗等于企业直接瘫痪。
从常理看,企业家被错误羁押和企业经营损失之间,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如果让无辜的企业家独自承担毁灭性的经济代价,很难让人觉得公平。
事实上,两高近几年多次发文强调,要求对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贯彻“慎采强制措施”原则,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件事实存疑、存在认识分歧、未查清核心争议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对两人采取更温和的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运转。
错误羁押712天仅赔41万,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对营商环境是一个重大的冲击。不仅是当事人蒙受经济重创,其他企业家也难免担心,如果遭遇同样的情况,难以获得完整的救济,从而动摇投资的信心。
从保护民营经济的角度,有必要重新审视“只赔直接财产损失”这一赔偿标准。
除此之外,对因执法不当、超期羁押或错案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健全错案责任倒查与追责机制。
不管是为企业家的具体损失兜底,还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都能倒逼执法人员更加慎重地办案,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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