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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你有没有刷到过这样的说法:

“LV在国外申请商标,一个都注册不下来。”

“四叶花明明源自中国,凭什么让LV独占?”

再配上几张花花绿绿的对比图,看着还真像那么回事。

此前,已经有人查阅了日本、欧盟等案件的原始文书,指出网传说法存在混淆案件程序、简化裁判逻辑等问题。1这几天,又一组海外叙事开始传播:美国法院驳回LV侵权主张,判定通用元素不得垄断;新加坡法院认定四叶花只是装饰,直接否定相关商标权效力;印度法院则重拳出击,作出不得挪用传统文化的结论……

难道中国法院真的判错了吗?

与其听传闻,不如看原文。我们找来了判决原文,却发现:那些“海外全败”的叙事,几乎在每个关键情节都走了样。

读懂这些案件并不困难,只要看完,你就会恍然大悟:原来中外法官判案,用的竟是同一把“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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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满屏花对阵满屏字母,法官表示“真不像”

网上流传最广的版本是:

LV告了个美国牌子Dooney&Bourke,想在包包上垄断四叶花图案,却被法院狠狠打了脸,说“传统纹样谁都能用”。

可实际情况呢?

LV拿来打官司的,根本不是孤零零一朵四叶花,而是和艺术家村上隆合作的“多彩老花”。而被告生产的包包呢?用的是自家的“DB”字母循环排列,连一朵花、一片叶子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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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LV请求保护的多彩老花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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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LV与艺术家村上隆合作的多彩老花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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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Dooney&Bourke彩色It Bag手袋

法官拿到被诉侵权的包,第一反应就是:这上面的花纹和LV的商标也差太远了吧?

所以,整个判决从头到尾,就只对比了两件事:

第一,把LV的商标和DB的包摆一起,像不像?——一个是花和字,一个全是字母,肉眼可见的不像。

第二,消费者会不会买错?——没人买了DB包却以为是LV,LV卖得越来越好,所以不构成混淆、也不产生淡化。

因此,法院的结论很简单:你俩各卖各的,谁也不碍着谁。

所以在美国案中,LV输在“对方不像我”,而不是“四叶花大家随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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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V输在哪?法官说“你真开不起玩笑”

除上文提到的LV诉Dooney & Bourke案,还有另一个美国案例常被拿来讨论——LV诉My Other Bag案。

但这场败诉,同样与传统纹样毫无关系。

一家名叫My Other Bag的小公司卖着一款几十美元的帆布袋,袋子一面印着“My other bag”标语,另一面则画着各大奢侈品牌手袋的卡通简笔画,其中就包括LV的老花包图案,还把其中的字母“LV”换成了“M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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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LV老花商标及相关箱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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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My Other Bag被诉侵权产品正反面

懂美国流行文化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在模仿那个经典车贴梗:“My other car is a Porsche”(我的另一辆车是保时捷)。言下之意是:别看我这车破,我的豪车在家呢。MOB借鉴了这个幽默套路,把“car”换成“bag”,像是在说:“别看这帆布袋普通,我的另一个包可是LV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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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My other car is a Porsche”车贴

所以,法官一眼就看懂了其中的玩笑。

MOB包的卡通画风、廉价帆布材质,配上那句梗味十足的标语,消费者一看就知道这不是LV真包,而是在开玩笑。在法律上,这被叫作“戏仿”。戏仿必须同时传达两个矛盾的信息,既让人想起原作,又让人明白它不是原作。而MOB包恰恰做到了这一点。

所以,这个案件同样不涉及“老花谁都能用”的问题。LV输,只是因为对方开了个恰到好处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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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没把花当“品牌身份证”用,自然不侵权

这个故事常被说成:

LV告一家手表店侵权,结果新加坡法院说“四叶花是通用装饰,不配当商标”,LV又败了。

翻开判决书,画风完全不同。

被告手表上确实印了类似的花,但这朵花的呈现方式非常随意:花形各异、大小不一、排列随机、边缘截断,怎么看都像是为了好看随手点缀的,而不是像LV那样,把花整整齐齐当作“品牌身份证”来用。

因此,法官的逻辑也就特别朴素:

商标是用来告诉消费者“这东西是谁做的”。如果一朵花只是当装饰贴在那里,没人靠它认牌子,那就不是“商标使用”,自然不侵犯商标权。

所以,新加坡案不但不能证明“四叶花谁都能用”,反而恰好帮我们看清了那条分界线——花本身没有问题,怎么用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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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立法保护所有传统花样?不!只认特定名单里的那些

这起案件的主角不是LV,而是Prada。

故事的大概是:Kolhapuri鞋是印度的一种传统手工皮革凉鞋,最早能追溯到13世纪。而Prada出了一款趾环凉鞋,和它几乎一模一样,却丝毫没提相关文化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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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Prada案涉凉鞋与印度传统Kolhapuri鞋

然而,Kolhapuri鞋早在2009年就进行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并在2019年被获准注册,所有人还是印度政府下属公司。印度民众纷纷指责Prada文化挪用,其中又有六名律师提起公益诉讼。

网上纷纷流传:印度官方亲自下场,坚决抵御外资品牌文化挪用,保护本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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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Kolhapuri Chappal地理标志注册登记信息

但事实上,印度法院非但没有对LV作出不利判决,反而直接驳回了原告起诉,理由特别“程序化”:

·地理标志Kolhapuri的所有者是政府部门,人家自己有钱有势,不需要律师代表代替起诉;

·这也不是什么弱势群体人权问题,完全不够“公益”的资格。

至于两双鞋到底像不像、侵不侵权,法官一个字都没审。

那“传统纹样禁止外资独占”的说法呢?这其实是误读了印度的《地理标志法》第25条。找来原文就发现,法律只说禁止将已申请或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而这就和“所有传统文化都不能注册”差了十万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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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四场官司,一个答案

现在,再回头看看那些“海外连败”的文章,是不是觉得被带偏了?

美国败,一个是因为图案不像,另一个则是因为构成戏仿;

新加坡败,是因为对方只当装饰,不是商标使用;

印度那起,诉讼压根没有进行到对实体作出认定的程度。

说白了,各国法官用的都是同一套“商标工具箱”:先看是不是当“身份证”用,再看像不像,最后看会不会混淆。没有谁偏爱国际大牌,也没有谁刻意打压奢侈品。

实际上,LV的四叶花商标,在本文提及的美、新、印等全球多个国家均有效注册。所谓“海外全部驳回”,纯属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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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LV通过WIPO获准注册的部分四叶花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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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点,看懂商标法的那颗“初心”

舆论场中,这起案件早已超越单纯的法律纠纷,更多投射出民众对“西方品牌垄断东方美学”的愤懑,对“外资巨头碾压本土新锐”的同情,以及对“常见花纹凭什么归私人所有”的困惑。这些情绪滚烫而真切,但细究之下,其中或许掺杂了不少对法律文本及相关判决的误读。

回过头来思考,四叶花真的被“独占”了吗?其实没有。商标法从不禁止任何人从公共文化中获取灵感,也从未将某种花纹永久划归一家。其保护的不是特定一朵花的“长相”,而是其经年累月、反复使用后,在众多消费者脑海中沉淀下来的那层“品牌记忆”。因此,并不是“四叶花只能LV用”,而是“把四叶花当品牌身份证用会撞上LV”。如果只是用四叶花做窗帘、墙纸等装饰,法律并不会轻易挥下戒尺。其中的界限究竟在哪?就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就在法官对着标识逐一比对的那一刻。

商标法从来不是大牌圈地的栅栏,也不是否定本土文化的冷面判官。它的初心其实特别简单:让消费者不买错,让老实人不吃亏。一个企业投入心血把普通图案做成金字招牌,法律予它以铠甲;一个普通人正常使用公共元素装点生活,法律亦还它以空间。这架天平的两端,从来都是“一案一议”,无法用几纸海外败诉或一纸国内胜诉来简单概括。

那么在未来,传统文化能否真正成为中国品牌的底气?当然能。但真正的文化自信,不是以传统纹样为理由替一切相似性兜底,而是需要更多时间与耐心,从自己的文化土壤中生长出真正独特、不可替代的视觉语言。部分本土品牌在自身商标申请屡次被驳回或者无效后,却依然选择拥抱那些“撞脸”的符号——这不是无心之失,而是在一开始就将品牌命运押在了一个法律风险极高的锚点上。主打国风概念的品牌本可以走出自己的路,便不应再选择与他人高度近似的符号表达。

说到底,这类商标纠纷的裁判结果或许并不是某一方的绝对失败,而是对本土品牌一次迟到的提醒。繁花万千,国风之美从不局限于复刻一朵既定的花,临摹一种成熟的纹样;真正的文化自信,也不是以他人盛放的春天借力造势。只有潜心耕耘、匠心独创,跳出同质化的困局,国风品牌才能自立枝头、花开遍野,让东方美学真正为中国品牌赋能,在世界舞台绽放独有的东方繁花。

附录

1《LV海外“连败”?三份原始文书的正读》,载微信公众号“戎戎熊智讼”,https://mp.weixin.qq.com/s/rvDRcANnMFWod6vzYQZitw

2美国案判决链接:https://www.cetient.com/case/malletier-v-dooney-bourke-inc-1894123

3新加坡案判决链接:https://littdb.sfo2.cdn.digitaloceanspaces.com/litt/SG/eLitigation/pdfs/2009_SGCA_53.pdf

4印度案判决链接:https://images.assettype.com/barandbench/2025-07-17/vzhj0fwb/Prof_Adv_Ganesh_S_Hingmire_v_PRADA_Group_and_Ors.pdf

封面来源 |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