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新闻,关注的人可能不多,但我觉得比大多数热搜都重要。

7月31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份办案新规,一共15条。核心就一句话——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份新规把刑法里那条“12到14岁犯重罪经核准可追诉”的条款,从纸面真正落到了地面。等了整整5年,终于等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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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字眼的争议,差点让整部法律变成摆设

事情得从2021年说起。

那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也就是说,12到14岁的孩子,如果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写得很明白对吧?但到了实际办案,卡壳了。

问题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几个字上——这到底是指“罪名”还是“行为”?

举个例子:一个13岁的孩子把人推下楼致死,检察院最后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故意杀人罪。那还能不能核准追诉?按照旧的理解,罪名对不上,就没法走这个程序。

一个字的争议,差点让整部法律变成摆设。

这次新规的第一刀,就砍在这儿——明确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理解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

别小看这两个字的区别。从“罪名”变成“行为”,意味着不管最终定什么罪名,只要实施了杀人或伤害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启动核准追诉漏洞堵上了。

二、“情节恶劣”四个字,终于有了判断标准

“情节恶劣”是整个核准追诉制度的核心门槛,也是最难拿捏的。

以前各地标准不统一,同样的案子,有的地方报上去核准了,有的地方觉得“不够恶劣”就没报。被害人家属不服,也没处说理。

新规第十二条给出了系统化的判断框架:要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还要看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和社会影响。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为什么打人?怎么打的?打了谁?打完什么后果?以后还会不会犯?社会影响多大? 六个维度综合判断,不是拍脑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共同犯罪。几个孩子一起作案,以前容易“一刀切”——要么都报,要么都不报。新规明确要求: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断。带头捅刀子的和旁边看热闹递棍子的,法律评价不能一样。这才是真正的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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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之前能抓人吗?不核准的孩子怎么办?

核准追诉要走层报程序——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受理,再层报最高检决定。这意味着从案发到最高检拍板,中间可能隔好几个月。

这期间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这块是真空地带,办案机关不敢动,怕程序违法。

新规第三条明确: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步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是一关了之,要持续评估有没有必要继续关着。同时要求检察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八项内容,不是走个过场。

更关键的是“不核准怎么办” 。最高检如果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要撤销案件、解除强制措施。但孩子不能就这么放了——新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将不予追究刑责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

用大白话说:不坐牢,但得接受矫治教育,不能打着“年龄小”的旗号拍拍屁股走人

四、为什么这份新规值得每个人关注

说实话,未成年人犯罪是个极其敏感的话题。

一方面,我们当然要给犯错的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被害人的权利谁来保护?如果施暴者因为年龄小就完全不用承担责任,那对受害者家庭来说,公平何在?

这份新规的意义,就在于它在这两条线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既不是一刀切地“全抓起来”,也不是一刀切地“全放过”。而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判断标准:行为够不够恶劣?后果够不够严重?有没有矫治的必要? 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依。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这句话喊了很多年,这次终于有了落地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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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我从事公益法律多年,经常接到家长打来的电话,声音都是抖的:“律师,我家孩子被同学打了,对方才13岁,派出所说够不上刑事,怎么办?”

以前碰到这种情况,只能告诉他们:法律有规定,但具体怎么操作,没个明细。

现在终于有了

15条新规,条条是干货。它也许还不够完美,但它至少告诉所有人——法律不是摆设,正义不会因为施暴者年纪小就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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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程韧风
编辑 |凌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