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江南片区取水口上移工程等4个项目的批复
浙政函〔2026〕73号
杭州市、丽水市、余姚市、海宁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政府《关于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萧绍海塘(杭州段)保护范围内实施江南片区取水口上移工程的请示》(杭政〔2026〕8号)、《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国网杭州供电公司500千伏瓶和5411线五基拉线塔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的请示》(杭政〔2026〕9号),丽水市政府《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济堰保护范围内实施丽水市莲都区碧湖平原水系综合治理工程(三期)通济堰水系治理工程的请示》(丽政〔2026〕6号),余姚市政府《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保护范围内浙江特高压交流环网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余政〔2026〕11号),海宁市政府《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钱塘江海塘海盐敕海庙段和海宁段保护范围内浙江特高压交流环网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海政〔2026〕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萧绍海塘(杭州段)保护范围内实施江南片区取水口上移工程,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国网杭州供电公司500千伏瓶和5411线五基拉线塔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济堰保护范围内实施丽水市莲都区碧湖平原水系综合治理工程(三期)通济堰水系治理工程,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钱塘江海塘海盐敕海庙段和海宁段保护范围内实施浙江特高压交流环网工程。
二、你们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文物安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按程序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保护措施。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修复工作。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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