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停车被挡,不找物业不报警,反而脚踹、手掰甚至抄起铁棍砸地锁!事后一句“没想到事情闹这么大”。
7月31日下午,衡阳市发改委下属单位公职人员及同时担任商业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的朱某某回到小区,发现公共车位满了,就想停进一个带有地锁的私人车位。
因为进不去,他直接下车用脚踹、用手掰,甚至转身找来铁棍准备强拆,幸好被旁人及时拦下。
涉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股东肖先生,车位长期租给沐足店经营使用,地锁是承租方安装。
朱某某给出的说法:小区业委会和开发商长期存在车位产权纠纷,业委会有约定,产权没厘清之前,不许私自上锁,他是在执行这条规定。
事发报警,派出所组织调解,出现有趣的一幕:
产权所有人肖先生明确表态,一分钱赔偿都不要,拒绝调解,希望警方按照故意损毁财物依法办理;
但是车位承租人、沐足店经营者,同意朱某某更换新地锁的赔偿方案,双方达成和解。
8 月 2 日上午,衡阳官方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证实以上事实,并且明确,后续会对朱某某不当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网上两大阵营:
一部分人觉得,开发商车位权属本来就有争议,业委会维权情有可原;
另一部分人坚持,不管有什么纠纷,动手毁坏他人财物,就是违法。
2个焦点,
1、产权人坚决不接受调解,租客和朱某某达成和解,这份和解有效吗?
租客拥有车位使用权,地锁也是他加装,财物受损,他本身享有索赔权利,他可以单独和侵权人协商赔偿。
单就地锁损坏的财产损失,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肖先生不能重复主张地锁赔偿。
这里就出现全网最大疑问:既然财物主人已经谅解,车位产权人肖先生为什么坚持拒绝调解、要求警方按故意损毁财物依法处理?
两个关键事实要分清,不要混为一谈:
民事赔偿纠纷,已经通过租客和解了结;
治安案件是否处罚、公职人员纪律处分,不完全由租客谅解单方面决定。
很多人以为 “只要受损财物主人谅解,警方就必须不处罚”。法律条文写的是可以不予处罚,不是应当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裁量案件时,会综合全部情节:
行为发生在私人产权车位内、当众暴力损毁设施、行为人公职人员身份、舆情影响、产权人持续书面诉求等全部要素。
肖先生作为车位产权人,虽然不享有地锁的财产索赔权,但是他对车位享有完整物权;朱某某暴力破坏车位上锁设施的行为,直接冲击肖先生合法管理、使用车位的权利。
所以肖先生有权向公安机关完整陈述案件全部影响、表达诉求。
一旦满足:公职人员身份,公共场合暴力毁物,引发重大社会舆情,产权人坚决要求追责,
公安机关依然可以依法治安处罚。
更关键的是:政务纪律处分,和民事和解彻底无关。
公职人员要求严于普通人,哪怕公安最终不拘留、不罚款,单位、纪检依然可以独立追责、记过、处分、记入档案。
这也是官方通报最后一句: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的真正含义。所以也是朱某某现在才后知后觉说没想到事情闹这么大”
2、有业委会内部规定,可否直接动手拆除、损毁地锁?
这可能是很多网友疑惑一点:业委会为全体业主维权,难道有错?
法律上,业委会只有协商、起诉、请求有关部门处置的权利,没有执法权,更不能组织或者个人动手损毁他人财物。
就算大家对车位产权存在巨大分歧,正确路径是: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由判决书判定车位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在法院生效判决出来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暴力破坏设施这种 “私力手段”。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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