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中,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款项性质,一直是争议高发难点。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自认父母出资是借款,就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实务中大量案件因此产生错判,尤其容易出现夫妻一方与父母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变相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那么,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离婚后子女一方自认借贷的有效吗?
最高院在《王洪超、段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离婚后子女一方自认,且有银行转账明细、《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证明的,法院可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配偶应当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对段莹向李玲、王洪超转账的目的是购买案涉房屋均予认可。
段莹主张转账款项属于借款,李玲、王洪超应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该主张有银行转账明细、李玲的自认、《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证明,王洪超辩称转账款项属于段莹对其与李玲的赠与、款项中部分资金属于其本人收入或其与李玲的夫妻共同收入,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判决“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段莹与李玲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定王洪超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王洪超申请再审没有充足的证据推翻原审的事实认定。原审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确定案件的审理焦点,并未遗漏主张,王洪超以应查清案涉资金来源是父母资金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离婚时子女一方自认借贷,其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关键分析:
第一,离婚场景下单方自认不具有绝对效力。夫妻离婚存在财产分割对立利益,子女一方与父母存在天然亲属利害关系,单方自认借贷极易出现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多分财产的情形。因此,司法对离婚家事借贷采取审慎从严认定原则,不单独采信单方自认陈述。
第二,借贷成立需完整证据链支撑。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的,不能仅依靠子女自认,必须配套银行转账凭证、资金流向记录、购房付款明细、借贷合意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仅有当事人陈述,无客观证据佐证的,无法排除赠与的高度盖然性,借贷主张不成立。
第三,举证责任明确倒置。夫妻一方主张父母出资为赠与的,需举证证明父母存在明确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反之,父母及自认借贷的子女,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任何一方举证不能,均需承担不利后果,不能仅凭单方自认归责另一方。
周军律师提醒,子女一方自认借贷本身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法院需结合证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