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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起,网约车司机李某每天都在早上6时左右开始接单,22时左右结束。直到同年12月23日下午,他在给车子充电时猝死。悲剧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猝死时不在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了李某家属的理赔申请。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因网约车司机猝死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向家属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李某生前系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险金额60万元。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送完乘客后,至一处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2分钟后倒地,于当日16时23分不幸猝死,年仅44岁。李某家中有年过七旬的老父母、妻子以及3个子女,子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上述6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理赔的条件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正在充电,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

闵行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出不利解释,故依法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而且,“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现场视频显示,李某在下车后很快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前无法站立,随即倒地不起。法院据此认为,李某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最终,闵行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原标题:《网约车司机连续两月每天接单16小时,猝死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栏目主编:王海燕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