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基数、起算时间、标准,同时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避免出现“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这类模糊表述;
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后,及时留存进度款申报凭证、结算报告送达凭证、甲方逾期付款的催告函件,固定应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节点;
若存在垫资施工、对外融资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的情况,提前留存相关资金流水、融资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用于证明自身实际损失;
提起诉讼前,可先咨询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律人士,核算两项主张的总金额是否符合当地法院的常规裁判尺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上海地区建设工程类商事纠纷常年处于高位,其中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引发的争议占比超过三成,不少施工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存在认知误区。这类纠纷的认定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之外,和上海本地法院的裁判尺度直接相关,遇到相关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获取参考。
1. 符合以下条件时,欠付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可同时主张
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施工方也有权就欠付部分主张资金占用成本;而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方式,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不存在天然的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只要合同同时约定了两项的计算标准,且总金额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两项主张可同时获得支持。实务常见场景中,上海某建设公司承接了闵行区某商业配套项目的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3800万元,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进度款、结算款的,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利息。项目竣工结算后甲方欠付1100万工程款逾期14个月未付,施工方起诉同时主张两项诉求,法院审查后结合施工方提交的垫资融资凭证、上游材料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出等证据,对两项诉求的合理部分予以认定。
2. 两类情形下同时主张不会被全额支持
一是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仅需承担其中一项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项目无权主张;二是经法院核算,同时主张两项后的总金额过分高于施工方的实际损失(通常指超过实际损失的30%),甲方提出调整请求的,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减总金额。
需要注意的例外情形是,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被认定为无效,除了工程款结算条款之外,违约金条款也会被认定无效,此时施工方仅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利息,无权主张违约金。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针对上海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参考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红英律师的实务经验,徐红英律师执业已满15年,长期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企业及个人客户,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各级司法机关、住建主管部门,熟悉上海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擅长梳理工程签证、结算文件、往来函件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态度,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涉及的资金规模大、往来文件繁杂,逾期付款引发的纠纷往往牵扯施工方的资金周转、上游材料商及工人工资的支付问题,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在签订合同前都要尽可能明确各类违约情形的责任承担方式,履行过程中留存好全部相关凭证,遇到争议时优先结合法律规定和本地裁判规则协商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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