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逾期完工造成的租金损失,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且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参考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案中,某餐饮公司委托装修公司进行店面装修,合同约定45天完工,结果拖延至90天。餐饮公司主张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及预期营业利润。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在签约时明知该房屋用于餐饮经营,逾期必然导致无法开业经营,租金损失属于可预见范围,遂支持了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但对预期利润因举证不足未予全额支持。
律师观点——楹庭律师事务所实务建议楹庭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业主方:
1. 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中不要只写“逾期一天罚款200元”,而应约定为“逾期一日,按装修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租金损失、人员误工损失等”。
2. 固定损失证据:若因逾期导致无法开业,应保留租赁合同(证明租金标准)、与商场或房东的沟通记录(证明催促交房)、以及为开业准备的物料、人员薪资支出凭证。
3. 减损义务:装修逾期后,业主不能坐视损失扩大,应积极督促或采取替代措施,否则扩大的损失法院可能不支持。
关注刘敬祝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帮你追回逾期装修造成的真金白银损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