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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懿瑶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幸福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退役军人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认定退役军人服役年限应当合并计入总工作年限,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依据。用工单位核算工龄不得随意删减,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系一名退役军人,退役后入职被告企业长期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核算经济补偿金时,仅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在岗年限计算,未将参军服役年限纳入工龄一并核算。原告多次与单位沟通未果,诉至南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服役年限计入累计工龄,并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庭审中,法官全面核查入伍登记表、退伍证明、劳动合同等全部证据,围绕争议焦点细致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最终,南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主张,判令被告按照包含服役年限在内的总工龄,重新核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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