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 6 岁女孩罹患罕见基因病,该病不危及生命、不会进展,但造成发育迟缓,全球仅两百余例确诊。女孩父母找到科研团队,尝试尚未应用于人脑的碱基编辑疗法;该疗法存在致命免疫反应风险。权衡后家人选择接受治疗,女孩在注射第七天,因严重免疫反应离世。

看了Science 这篇报道,感觉大家把这个事情想的太简单了,对于疾病本身,患者家属,和治疗方式都太简单化和理想化了。

人的基因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基因出错,可能就会影响到很多地方。比如这个死去的小女孩患的病叫Snijders Blok-Campeau syndrome,主要是由CHD3的基因出错导致的。

CHD3编码一种ATP依赖性染色质重塑蛋白,是NuRD复合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像某些只参与单一代谢步骤的蛋白,而是通过改变染色质结构,影响一批基因能否在特定时间和细胞中正常表达,因此其致病变异可能扰乱脑发育的多个环节。

CHD3致病变异最常见的表现包括全面发育迟缓、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明显的语言和言语发育异常、肌张力低,以及某些相对具有辨识度的面容特征。

同时,部分患者还可能出现注意力缺陷、多动、孤独症谱系特征,以及其他行为和情绪问题。

确实,以上症状可能都不会致死。但谁希望自己的孩子以后会是这样呢?

即便再有能力的家长,能养这个孩子一辈子吗?家长如果去世了呢?我是真实的接触过这些家庭和家长的,他们往往会有几种不同的想法。

一类是想治疗,但没钱。另一类的是不治了,走一步算一步。还有一种,就是选择搏一下,“宁可孩子死在手术台,也比这样强”。

对,最后这句是一位家长的原话。

那为什么要着急治疗呢?

因为这种发育类的问题,是有时间窗口的,人的神经和大脑发育就那么几年,错过了很可能就错过了最佳的时机。

如果未来比如,10年,20年后有了安全有效的疗法,但对于这些孩子来说也许有用,也许没用,或者有一点用但作用不大,你让这些家长怎么选?横竖都是赌。

另外,这些疾病也并没有我刚才说的这么简单,比如同样是还Snijders Blok-Campeau syndrome,同样是CHD3蛋白突变,但这个蛋白有2000多个氨基酸,在不同位置的突变带来的变化是很大的。早期发现的许多致病错义变异集中在ATPase/helicase功能区域,但后来在其他区域也发现了致病变异,很难用突变来预测未来的疾病情况。

而且,这还只是这一个基因突变,而人有接近2万个基因,可能有一些人这个基因虽然突变了,但别的基因也有变化,有一些会减轻情况,也有一些会加重情况。

所以,同样是Snijders Blok-Campeau综合征,不同孩子未必能够共享同一套治疗方案。有些患者可能适用于共同的方案,有些患者则可能需要针对具体变异单独设计编辑器、ASO或其他分子工具。不是所有的患者都能共享一套治疗方案的。

比如这次事件中的小女孩,就是针对她所携带的CHD3致病变异设计了一套碱基编辑方案。

所以这也是我说的为什么要保留由患者家庭推动(patient-driven)、患者资助(patient-funded)、研究者发起并实施(investigator-initiated)的个体化基因治疗项目。

通常来说,传统药厂当然也可以做,但问题是它为什么要做?一个治疗方案可能只能覆盖一名或者几名患者,前面却照样要做分子设计、生产、质控、动物实验和长期随访,失败风险一点也不会因为患者少而降低。

而最终患者就这几个孩子,根本收不回研发成本。

资本家不是慈善家,不会做亏本买卖的。

而且,且看我说的而且。这些孩子的疾病,虽然没有什么正经的中文名字,但它还是有个英文名字的。

但,我认识的更多的家庭,他们的孩子即使完成测序,也只能得到“疑似致病变异”或“未明确诊断”,世界上暂时找不到足够相似的病例,疾病甚至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名称。

所以什么叫罕见病?有名字的都已经在这里不算罕见了,还有更多的连名字都没有的!!!

另外我看到很多人提到,药物研发,不应该是走临床1,2,3期,如何如何的。

但,传统意义上的大样本临床试验路径,在这些疾病上往往很难直接照搬。

我们通常认为药物研发要实验室,细胞,动物,然后临床1,2,3期。

但这些孩子,哪怕是患有同样一种疾病的孩子,他们的疗法都可能不一样,怎么做临床1,2,3?就一个孩子啊。就算你能找到5个同样突变的孩子,那也不够啊。

这些孩子需要换一种临床研究方法。比如用N-of-1研究、单病例设计、长期治疗前基线、自然史资料、外部对照和客观功能指标,再配合长期安全随访。这些跟传统的大样本临床研究并不一样。

有人说,那科研人员就不应该收这个钱。

漂亮话谁都会说,我也能站在道德高地上指指点点,但实际上呢?

说到这里也正好说一下国务院818号令,看到知乎上有人写到这个政策,我也就多说几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已经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由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发起,实施研究的机构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还要有相应的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研究能力和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条例同时明确规定,发起机构和临床研究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

这些要求本身没有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对于患者的保障。

但,这也极大的提高了参与者的门槛。

这套规则并没有在法律上直接禁止患者家庭参与资助,却让“由患者家庭承担主要研发费用,并以自己的孩子作为主要受试者”的项目变得极难操作。

为什么呢?因为条例规定不能向受试者收费,这是为了防止“付费换治疗”。

是的,条例就是为了防止付费换治疗,或者换句话说,要把资助和入组资格分离。

如果患者想要入组,要通过严格的医学审核和伦理审核。

对,这个确实是程序正义了,也防止了付费换治疗,但,有多少家庭,会倾家荡产的去资助一个,不一定能给自己孩子看病的项目?真就大爱无疆了?

818文件里,虽然保留了临床研究的道路,但在现实中,真正能够走上这条路的,很可能只剩下那些已经拥有充足经费、成熟平台和三甲医院支持的项目。

那对于那些,一个变异全世界可能就只有一两个人,商业公司觉得没钱赚,公共基金又未必会支持,研究团队也不可能刚好已经拿到了这个基因的课题。难道家长只能等着,等哪一天有一个团队突然对这个变异感兴趣,申到了基金,做完了实验,再来找到自己的孩子?

问题是,基金可以等,孩子的发育不能等。

仇某团队这次的研究肯定存在问题,而且可能不只是一个问题。个人不能脱离机构责任体系,自己找患者、自己收钱、自己决定怎么做,再把所有风险都留给家庭。基因编辑一旦进入人体,造成的后果可能无法逆转,这当然需要比普通研究更严格的监管。

但如果一旦执行了一刀切的监管,让这些家庭丧失了希望,又要怎么办呢?

所以我不认为患者家庭资助研究本身就应该被禁止。很多超罕见病研究,本来就是家长先找到科学家、建立基金会、筹集资金,最后才把一个几乎无人关注的问题变成正式项目。没有这些家庭,很多研究从一开始就不会存在。

啰啰嗦嗦又写了这么长,为什么,就是因为很多人在这个事情上,就陷入了极端的二极管思维,只有是和非,而忽视了患者,患者家属,研究团队,三甲医院和监管政策之间复杂的纠葛的关系,很多事情很难用一个简单对错就去判断背后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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