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8 月 4 日消息,据人民法院报 8 月 3 日报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
陈某在失去独子后,家中只剩她一人,靠着微薄的收入艰难度日。陈某遂起诉要求继承儿子生前注册的 87 个游戏账号。因儿子生前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把每个账号都养得颇有“身价”,她希望能换些钱补贴生活。
但游戏公司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游戏账号及账号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有限使用权。此外,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应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用户协议,用户对游戏账号及其项下虚拟物品及衍生数据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具有可继承性,最终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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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exels
IT之家注意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裁判亮点在于对“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精准阐释,案涉游戏账号属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玩家通过充值、劳动投入培育的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实名认证产生的人身属性仅为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的权利。因此,不构成“依性质不得继承”的情形,继承人对使用权所附财产利益的继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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