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一、案例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重庆某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通过中间人付某牵线,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传递虚假开票资料、制造资金回流,向重庆某建设集团三都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涉案价税合计1674万元,税额超152万元,物流公司从中非法获利96.6万余元。案发后,该物流公司全额退还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数量较大,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王某某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行为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予以贩卖,其危害性不仅在于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主要的是使被出售的发票所承载的税款处于被抵扣的危险。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除出售空白票外,一般都存在为他人虚开(不真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需要注意,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及相关司法解释看,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在保障国家的税款收益,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或者客观上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从出罪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明确,即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本案中,该物流公司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客观上存在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发票数量较大,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法律延伸

三、法律延伸

〔参考案例第337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票面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如何量刑?

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档次的,应适用处罚较重之规定进行量刑。

四、法条链接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4〕12号)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第十五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