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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上了解到,山东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处罚依据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A档,被济宁太白湖新区应急管理局罚款50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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