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诉讼、仲裁作为上市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可能对财务状况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影响,进而左右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与决策。
本文将从诉讼、仲裁的重大标准、金额计算及披露要求三方面展开,并结合当前半年报季背景。
一、重大标准及首次披露
当上市公司发生单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各板块“重大”的标准如下:
小贴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1)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2)普通代表人诉讼:
①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③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④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累计要求:
除了单笔计算外,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也需要及时披露。
(注意:科创板暂未明确累计计算的要求。)
小贴士
(1)累计的主体范围: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因此主体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若是认为比较重要的参股公司,也建议并入累计。
(2)累计的起算时间: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载明的立案日期。
(3)累计的周期:连续12个月。
(4)累计的案件:未披露且立案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案件,需要进行累计。
注意:
①立案超过12个月,即使至今未判决、从未披露,也不纳入累计立案在12个月内;
②立案未超过12个月,无论当前一审/二审、是否结案,只要未披露,需参与累计;
③已单独/累计披露过的诉讼案件,不参与累计。
(5)诉讼事项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被告都属于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行为,那么计算时,不管公司是起诉还是被起诉都要一起累计计算。不分别累计!
法规依据:
股票上市规则【深主板7.4.1、7.4.2】【创业板8.7.3】【沪主板7.4.1、7.4.2】【科创板9.4.1】【北交所8.3.2】
二、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进展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注:科创板暂未明确要求,建议参照沪主板法规执行。
法规依据:
股票上市规则【深主板7.4.4】【创业板8.7.3】【沪主板7.4.4】【北交所8.3.2】
小贴士
进展中的不同阶段,需说明的内容不同。可参见下表:
以上内容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各板块可参照对应公告格式并结合上表披露进展公告。
各板块对应公告格式如下:
注:科创板暂无公告格式,建议参照沪主板要求进行披露。
四、定期报告披露
(1)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北交所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
(2)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3)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法规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202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五、半年报披露的案例
(1)若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半年报需列示以下信息: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披露日期、披露索引。
且无论案件处于审理、裁决(包括已胜诉、已调解等)、执行任一阶段,均需持续披露说明案件相关情况。
(2)若报告期中无重大诉讼、仲裁时,可简要披露其他诉讼仲裁情况(自愿披露):
也可以直接勾选“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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