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和铭律师解读:
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是应有之义。
施工合同解除后再移交现场,诉讼耗时数年,这意味着诉讼期间的施工现场由承包人掌控,不能引入新的承包人,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广大商品房买受人不能实际入住,这是迟来的正义,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近年来,涉及保交楼、安置房等项目,各级法院引入了先行判决制度,按照“先行判决解除+限期移交+办理新的施工许可证”思路处理此类纠纷。换言之,辅之以先行判决制度,第1款才能真正“落地”。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2021年9月4日,河南高院发布《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首次提出“积极落实先行判决制度”。2025年之后,江苏高院、南京中院、徐州中院集中发布了一批建设工程领域适用先行判决的典型案例,为在诉讼僵局中寻求突破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指引和维权武器。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先行判决的类型分为:(1)先判决无争议部分工程款,有争议部分通过司法鉴定后续解决;(2)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固定施工现场、签署交接清单,判决施工合同解除,用于办理新的施工许可证,确保工程复工,之后再解决工程款、索赔、违约等问题;(3)二审程序,仅将有争议部分发回重审,维持无争议部分;(4)无争议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相应解封和支付,有争议部分后续解决。
第2款指引承包人退场前应当固定现场,包括已完工程、现场材料、现场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证据保全的案例数量极少,这说明在各级法院“人少案多”的现实背景下,完全依赖法院实施证据保全并不现实。
承包人应当建立阶梯式证据固定路径:
第一层:先收集梳理已完成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文件、施工日志、监理会议纪要等资料,结合带时间水印的拍照、录像、无人机航拍,初步固定现场。
第二层:书面致函发包人及监理,要求到场签字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绝核对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三层:可以申请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书结合影像资料与书证,是退场后应对界面争议的最务实武器。
第四层:发包人组织暴力清场、强行驱离,承包人应当连续录像、拍摄现场的受损部位与人员,同步拨打报警电话。
典型案例
入库案例: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1603号判决
入库日期:2025年7月8日
裁判要旨: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
入库案例:浙江某公司诉郑州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判决
入库日期:2024年2月21日
裁判要旨;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断。证据保全必要性可以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等因素。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84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156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2021年8月27日)
一、积极落实先行判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相当一部分案件还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启动鉴定等情形,造成审理期限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发改提指率相对较高的“三高一低”情形比较突出,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为及时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各方无异议以及其他符合先行判决条件的,应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要慎用全案发回。应当及时回应施工人的合法诉求,维护下游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因诉讼拖延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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