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不文明就是非正式工!?”浙江杭州滨江立业路,7月30日晚,一名“序化管理”人员为整治无证摊贩,追逐小吃三轮车,跃上驾驶室抢夺控制权逼停车辆,视频流出后警方已受案,当地回应称涉事者系街道招聘、城管使用的协管,非在编执法员,长河中队确认公安调查中。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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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晚九点多,杭州滨江区立业路夜市尾段,一辆改装小吃三轮正缓速挪动,车上锅灶还温着,摊主老周边骑边张望,这一带晚上常有整治,他打算收摊前再卖两单。

身后路灯下追出来四五个人,藏青制服后背印着“序化管理”四个白字,不是正规城管执法蓝,但袖标、对讲机、反光背心一应俱全。老周认得这帮人,长河街道聘的序化员,平时劝离摆摊、贴通知单都在场。

追了百来米,三轮在一个红灯残口减速,一名序化员侧身蹿上踏板,再一步跨进驾驶位侧面,右手拽车把、左手探向电门钥匙。

老周本能护钥匙,两人扯扯扯,车身晃了半圈,最后序化员半压着车把把车别停。路边拍视频的姑娘后来跟记者说:没听见他们先喊停下、配合,就是追、跳、抢,跟抓逃似的。

视频里能听到有人吼“钥匙交出来”,老周回“我又没撞你你跳我车干嘛”,对方没接话,继续掰他手指。

老周被拽下车,三轮推进路边城管皮卡车斗,他蹲在马路牙子上报了警,说对方抢钥匙时指甲掐破他虎口,巡特警到现场把双方带去长河派出所做笔录。

那名跳车的序化员在所做陈述时称“怕他开走证据没了”,民警问“你有没有执法证”,他答“我是协助的,证在班长那”。

这事在网上挂了几天。8月3日,记者先打长河街道,值班人员一句“找城管中队”;8月4日,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河中队正面回话:序化员是街道招聘、由城管部门使用,只协助宣传、巡查、信息收集、劝阻,7月30日那场是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整治里的冲突,公安机关已受案,在查,别的不能说。

老周这边算过账:之前被扣过一次车,扣一个月,罚200,这次车还在停车场没放。他摊子就一辆三轮、两口锅,夫妻俩晚上出摊补白天零工,扣一月等于少挣六七千。

他跟记者嘟囔:“无证是我不对,可你不能跳我车啊,万一路上剐了蹭了算谁?”

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18条,协管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后果由城管部门担,但“担后果”不意味“给执法权”。

扣押经营工具若走《行政强制法》第22、23条,得是两名以上有资格执法人员,亮证、报告负责人、通知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听陈述申辩、做现场笔录、出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期限不超30日。

序化员单独追车跳车夺钥匙,主体资格没有,程序一步没走,连“协助”都谈不上——真协助得有持证执法员在场下令,视频里没见着。

摊贩无证占道,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杭州市容条例,首次劝离,屡犯可罚,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暂扣,但“可扣”前面还有《行政强制法》第5条比例原则:能用教育劝诫解决的,不动强制;能静态扣押的,不追车夺控。

老周若确属屡劝不改,城管可以提前在摊位点守株待兔,亮证开单扣车;选择追着跑、跳上去抢,是把“取缔违法”变成“制服对方”,性质就歪了。

跳行驶中三轮车抢方向,风险不只在程序瑕疵。三轮带锅灶、煤气罐,路面有行有车,抢夺瞬间若侧翻、碰撞、烧伤,涉事者可能踩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第49条故意损毁财物,伤到轻伤以上转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

即便老周慌乱中油门一拧蹭到序化员,也归公安按治安或妨害公务分项定,不是城管自己能闭环的事。所以长河中队这句“公安受案”,反而是把越权行为拉回法律轨道的唯一正确动作。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协管员没有执法权,跳上行驶车辆抢夺控制权不属于“执法辅助”,而是可能独立的治安甚至刑事行为。

法律允许协管干的是劝、看、记、报,不允许动手扣车扣人;本案跳车夺把若查实,由城管部门承担赔偿后果的同时,涉事个人仍要接受公安按殴打、损毁财物或危险驾驶相关条款处理,单位不能以“他在执行任务”把越权行为全数吸收。

第二,无证摊贩该管,但程序是“劝离—责令改—处罚—依法扣工具”,不是“追车夺钥”。

城管对流动摊贩有查处权,但强制措施受《行政强制法》全流程约束:先亮证、先告知、先听申辩、出书面决定、妥善保管扣押物。

跳过劝导直接物理夺车,既违反《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7条“轻微违法以教育劝诫疏导纠正”,也违反比例原则,后续即便摊贩确有违法,扣押程序瑕疵仍可致具体行为被撤销并触发国家赔偿。

第三,警方介入不是“替城管收尾”,而是把冲突当治安事件分项取证。

摊贩逃逸、辱骂、驾车蹭碰可构阻碍执行职务;城管方追跳、夺控、可能的拉扯伤也可构殴打或故意毁财;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商户监控、路人视频应双向固定。

滨江这起若最后只罚摊贩200元、对跳车者不问责,才是对“依法行政”的二次伤害。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