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民梁女士与丈夫阮某相守四十余年,丈夫离世后,两名非婚生子女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决落地后,梁女士认为裁判在遗产核算节点、婚内赠与效力、关键证据采信三方面存在事实认定偏差。

议一:遗产以“生前流水总额”核算,而非死亡当日留存财产

本次裁判将梁女士私人银行账户 2022 年度 124 万元流水金额纳入遗产分配范畴。梁女士的配偶阮某于 2023 年 5 月 1 日离世,截至阮某离世当日,该账户剩余余额仅二十余万元。当事人认为,直接以该账户往年流水作为遗产处置依据,与账户死亡时点实际留存资金情况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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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死亡医学证明,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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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死亡时,梁女士账户剩余金额,当事人提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判方并未按照被继承人离世当日的账户余额作为遗产核算依据,而是以原配两年前向婚外第三方追回的债权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将 62 万余元划定为被继承人阮某的遗产,并认可两名非婚生子女可参与该部分财产的分配。对于该裁判结果,原配一方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该处理方式与《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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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划定遗产范围的表述,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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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例,当事人提供)

议二:法院将原配名下已确认存款,以‘遗嘱’为依据分配给非婚子女

阮某生前与梁女士共同签署亲笔签名、按捺手印的《确认书》,书面约定:梁女士名下全部房产、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无偿赠与婚生子,双方签字确认。

而梁女士表示,本次裁判处理中,裁判方将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归属于女方及婚生子女的财产,归入到另一份仅针对阮某名下其他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遗嘱”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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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生前与原配的财产约定协议,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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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处理自己个人名下存款,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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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遗产分割的认定,当事人提供)

议三:取款监控录像未被采信

梁女士介绍,阮某离世前三个月身体状况危急,在此期间,非婚生女曾多次单独前往银行,从阮某账户支取大额款项,该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女士曾申请调取 ATM 取款监控录像,据其表述,调取到的录像画面完整清晰,能够辨认出操作人的样貌,可据此确认取款人员身份。但裁判文书当中记载 “视频中未见到操作者样貌”,该份证据最终未被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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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监控录像的审查结论,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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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画面,当事人提供)

事人:坚守法治期待公允,急盼职能部门介入复核

梁女士表示,就本案的裁判认定,其认为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存在偏差,希望属地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对案件予以核查,并给出正式反馈。截至目前,梁女士仍在等候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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