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时代网8月5日消息,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明确了电商平台在保证金失灵情形下的责任边界:商家拖延退款且保证金不足时,平台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金原本是平台约束商家、为消费者兜底的一道防线。可这道防线也会失灵——一旦商家的保证金账户没有余额可供扣款,消费者就拿不到应有的赔付。
案子本身并不复杂。2025 年 1 月 12 日,小房夫妻花 1566 元在北京某电子公司运营的商城平台买了一个洗衣柜。2 月 13 日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当日就同意了,但商品退回之后,退款迟迟不到账。
法院审理查明的细节颇为关键。涉事商贸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28 日起在该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过 34 万元,可平台经营者只为它设置了 1000 元基础保证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敏介绍,平台自己的规则写得清楚:商户入驻先交 1000 元基础保证金,后续生意做大、成交额上涨,就要按阶梯标准提高保证金。这家商户营收已经做到 30 多万元,平台却没有按规定上调。更要紧的是,这家店此前多次被消费者投诉并出现赔付,平台既没加收风险保证金,也没收临时保证金。
资金流水更能说明问题。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之后,商户都把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账户长期没有可用资金;平台后续核查还确认这家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行为。保证金不足加上账户空转,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在平台渠道里根本走不通。
法院的判断落在能不能发现、该不该管这两点上。蒋敏解释,平台掌握着商户全部的经营流水、资金动向和投诉记录,管控能力远非普通消费者可比;明明能发现商家售假,却仍在每次赔付后允许商户把账户钱款全部提走躲避赔偿,既没上调保证金,也没管控异常提现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索赔时没有资金兜底。据此,平台应当与商户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为:商贸公司向小房夫妇退还货款 1566 元及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之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苏蓓表示,这份判决丰富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必要措施的内涵,明确了平台管理义务的必要性与持续性。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赔付义务时保障消费者求偿的兜底资金,充不充实、有没有效,直接关系求偿权能否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张茜娟补充说,此案还确立了与平台数据优势相匹配的应当知道认定标准。同类纠纷里,平台常以不知情、保证金不足非平台行为、已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等理由抗辩。本案明确,认定标准应与平台的优势地位相适应,平台不得以属经营者单方行为、属客观状态为由免责——归责要件由被动知情提升为基于数据优势的主动注意。
注:本文中包含AI辅助创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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