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瑾言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刘新结合《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收录的最高检案例,针对当下不少商家轻信明星保底带货承诺、缴纳大额保证金后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业高发骗局,讲解合同诈骗罪认定、刑民边界区分等实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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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完整始末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合伙策划直播带货骗局,组建招商团队谎称持有电影集团与明星直播资源,先后和全国330家企业签约,收取保证金共计2600余万元。三人依托三家空壳公司只做了三场形式化直播,总销售额仅68万余元,约定明星直播6至12小时,实际仅出镜两小时;扣除少量运营开支后,大部分保证金被三人私分,案发后尚有2518万余元无法退还商户。涉案三人均有前科、被限制高消费,无稳定收入与可供执行资产,从合作之初便无意履约退款。闵行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并启动立案监督,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分别判处三人十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核心裁判要点

本案三名被告人虚构合作资质、作出虚假保底承诺,收取保证金后仅开展形式化直播,并将大部分钱款私分,未预留退款资金,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其侵占企业保证金的主观故意,依托合作合同实施的上述欺诈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不能仅当作普通商业纠纷处理。

三、直播带货行业常见诈骗套路

以保底销量为诱饵的直播诈骗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虚构集团、明星等合作资源,靠高保底话术诱导企业缴纳大额保证金;二是注册多家空壳公司拆分业务,签约、收款、直播主体相互割裂,商家维权时彼此推诿,且无资产赔付。两类模式均无真实经营规划,盈利依靠商户预交保证金,司法实践中将认定为诈骗。

四、企业合作直播风控实操建议

企业对接直播机构前,核验影视、明星相关授权资质,对方以保密为由拒绝核查需提高警惕;合同明确明星直播时长、保底核算、退款规则及违约条款,谨慎支付高额保证金;保留聊天、宣传、转账凭证,遇拖延退款、人员失联尽快报案,借助刑事途径挽回损失。

五、结语

各地司法机关对直播新业态诈骗案件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区分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需要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