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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镇雄陆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178号 当事人名称镇雄陆胜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720元予以没收。以上罚没款合计172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镇雄陆胜商贸有限公司在售甘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从贵州省修文县以2.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甘薯共计160千克,随后以4.5元/千克的价格全部售出,经计算,该批次甘薯对应的违法所得共计72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18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镇雄陆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样,本次抽检抽取的甘薯样品经送普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后,确认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对应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随后,经该局领导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据,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核实,确认了违法事实、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所有证据均由提供方签名盖章确认。
2026年7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提出自身积极配合调查、已经主动改正、后续会加强管理,同时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要求,该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予以采信。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禁止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同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的情节,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对应违法所得720元,罚没款合计172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镇雄陆胜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朱陆胜,所属行业为租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银河湾农产品交易市场1栋2楼19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朱陆胜100%50万元人民币2029年4月12日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镇雄陆胜商贸作为小型独资商贸企业,食品进货查验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未有效排查所售甘薯的农药残留合规性。本次罚没合计1720元虽金额不高,但直接警示企业需补齐食品安全管控短板,避免后续出现更严重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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