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拉萨发改委通报五起围标串标案,其中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组织围标的案例,一下把我拉回一个老问题:串标案里,模式一(投标人之间串)和模式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看起来都叫"串通投标罪",辩护起来却是两码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两款,把这两种模式分得很清。模式一,投标人间相互串通报价,核心是报价层面的意思联络,围标、陪标、统一报价都算。模式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不限于报价,泄露标底、量身定做、内定中标都算。最高法刑二庭的调研说,模式一占绝大多数,模式二占比小,但常带着行贿,量刑更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模式一这块,电子数据现在是关键证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了五种"视为相互串通":文件同一人编、委托同一人办、项目管理成员同一人、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规律差异、文件混装或保证金同账户。今年青岛某设计院因技术标效果图雷同被罚,沧州三家企业因上传IP完全相同被锁定——IP、MAC、文件指纹,正成了认定模式一的抓手。
但行政推定不等于刑事定罪。机器码一致只能证明"同一台设备做标书",证明不了"投标人商量过"。叶士中案((2020)苏1311刑初74号)就很说明问题:安排多家公司陪标中标一千多万,层级分明——主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从犯拘役四个月缓刑。这种案子里,从犯剥离的辩护空间就在"意思联络"的强弱上。
模式二,招标人同样能构罪。邹明强案((2019)湘12刑终200号),水务公司当招标人又跟人串通,中标两个多亿,认了单位犯罪——招标人一方也是本罪主体。黄某3案((2019)湘3127刑初96号,应为湘31**)更极端:通过行贿水利局长同时控制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意志,以串标罪加行贿罪数罪并罚判了四年。当投标人用钱买通两边,定性直接跳到模式二。
举证方向因此完全反过来。
模式一,我盯着"投标人之间有没有意思联络、报价有没有被操纵",需要微信聊天、通话记录、补偿转账这些直接证据。只有标书雷同、MAC一致这些间接证据的,我主张不构成。
模式二,火力转向招标人一方,需要证明招标人和特定投标人之间有利益输送或信息泄露。拿不出招标方参与的实锤,就往无罪方向走。范宝江案((2019)湘07刑终8号),招标代理人员虽被认定主犯,但退赃认罪改判缓刑三年;张斌案((2017)鄂0591刑初7号),招标办人员串标判十个月、行贿判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三年缓刑五年——量刑跳升的主因在行贿,不在串标。
落到天津的案子,我的策略从模式定性入手:先审主体身份(串标罪是身份犯,非投标人招标人可主张主体不适格),再审行为定性(区分形式雷同和实质串通),再审法益侵害(没实质损害的争情节轻微),最后预判罪数传导(模式二常伴行贿,单位犯罪成立时自然人责任反而可控)。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