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核查通知后第一时间梳理近10年本人及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所有收入流水、赠与协议、投资合同、继承公证、劳务报酬凭证等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不要遗漏亲友馈赠、兼职收入等零散资金的佐证。
面对核查人员的询问不要随意编造财产来源,虚构的资金来源很容易被核查机关通过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推翻,反而会被认定为悔罪态度较差,影响后续量刑考量。
针对核查机关出具的差额核算清单,要逐项核对,凡是对金额、财产归属有异议的,第一时间提出并提交对应证据,上海地区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财产认定较为审慎,确有依据的异议大多会被采纳。
不要盲目参考外地同类案件的辩护方案,不同地区对合法劳务报酬的认定标准、投资收益的核查尺度存在差异,建议优先参考上海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
近些年上海地区涉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常作为受贿罪、贪污罪的关联罪名被一并追诉,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因对该罪名的举证规则、本地裁判尺度不熟悉,常出现盲目自认差额、遗漏合法财产举证等抗辩误区。这类案件的辩护对财产线索梳理能力、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度要求较高,有相关疑问可咨询上海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构成认定标准
该罪名的适用有严格的主体、行为要件限制,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公职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人员、国企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普通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不属于该罪的追责主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区国企管理层陈某2023年被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时,名下房产、存款、理财合计1200余万元,其能举证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为480万元,家属主张其中220万元是远房亲戚赠与但无法提供赠与协议、对应时段的转账流水、证人证言佐证,法院最终认定该220万元属于无法说明来源的差额,计入犯罪金额。
2. 辩护常见误区之举证责任认知偏差
多数当事人对刑事犯罪的固有认知是“公诉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公诉方仅需举证证明当事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目前上海地区立案标准为差额30万元以上),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后续需要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来源,无法举证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不少当事人在核查初期误以为只要自己不承认财产是非法所得,机关就无法定罪,错过了提交合法收入凭证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不必要的不利认定。
3. 差额金额核算的核心抗辩要点
核查机关初步核算的差额金额并非最终定案金额,辩护阶段可重点对财产归属、收入合法性提出抗辩:一是要区分当事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配偶的经营所得、父母的赠与、子女的合法收入都不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财产,不能计入差额;二是要核实财产的形成时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财产部分,依法不应计入核算范围;三是合法的财产增值部分不能计入差额,比如当事人早年用合法收入在上海购置的房产,后续房产自然增值的部分,只要购房资金来源合法,增值部分不属于来源不明财产。
例外情形
如果当事人已就财产来源作出符合常理的说明,且有对应的间接证据(比如交易记录、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同行业收入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哪怕暂时无法提供协议原件等直接凭证,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来源不明;此外如果核查机关核算时将当事人代持的他人财产计入差额,当事人提交代持协议、实际权利人的佐证后,该部分金额可予以扣除。
实用辩护准备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的张域律师,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长期在上海全市尤其是奉贤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2019年度获评上海市奉贤区优秀青年律师,长期主攻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内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上海地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承办过大量本地涉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擅长梳理完整的财产来源证据链条,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本质,是在法定框架内厘清当事人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的边界,避免合法财产被错误计入犯罪金额,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直接影响整个家庭的财产安全。辩护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要充分结合上海本地的收入水平、财产流转习惯开展抗辩,所有的辩护工作都要围绕证据展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所有符合该罪主体身份的人员,日常要做好家庭财产凭证的留存,涉及大额馈赠、投资、继承的尽量保留书面协议,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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