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当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生时,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往往会摆在司法机关和涉案当事人面前:这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员工或管理者的个人犯罪?
在职务犯罪(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中,这两种定性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企业将面临罚金等刑事处罚,甚至可能影响生存;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本属于单位犯罪却被认定为个人犯罪,或者相反,其量刑幅度、起刑点都会有天壤之别。因此,理清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边界,是刑事合规与辩护的核心。
实质重于形式:如何判断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私利”?
司法实践中,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不能只看表面上是不是“以单位名义”签署了合同、盖了公章,而是要坚持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主要看两个核心指标: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
首先,看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单位意志不是个别成员意志的简单叠加,通常需要体现为单位整体的意志。这一般表现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有决策权的主管人员在代表单位利益的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行为虽然由个人实施,但事后得到了单位的默许或认可,也可能被认定为体现了单位意志。
需要注意的是,像一人公司或者夫妻二人作为唯一股东的公司,由于其组织结构的特殊性,往往缺乏独立的单位意志和独立的利益结构。在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等犯罪中,这类公司通常不被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其次,看利益归属。这是区分的关键。如果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且违法所得归属于单位,由单位支配,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虽然盗用了单位名义,但实质上是为了个人谋取私利,违法所得最终被个人私分、占有,那么无论名义上包装得多么像“单位行为”,在法律上都将直接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即使是单位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如果私吞了全部或主要利益,司法机关同样会否定单位犯罪,按个人犯罪追究责任。
单位的“成色”:是正常经营还是犯罪工具?
有些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确实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且利益也归属于单位账户,但司法机关依然会否定单位犯罪,直接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单位设立的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种情况下,单位从一开始就是为了犯罪而生的“马甲”,不具有合法的经营目的。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这意味着单位虽然可能注册登记了,但并没有实质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是把犯罪作为了主营业务。
如果单位本身有正常的、合法的主营业务,只是在个别业务或特定环节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则仍有空间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司法机关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单位的设立目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犯罪活动所占的比例,防止自然人利用单位的外壳来规避法律责任。
责任如何划分:“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的边界
在确认为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刑法并不是只处罚单位,还会处罚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双罚制”。此时,需要进一步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或纵容等作用的人员。这不仅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包括授权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较大作用的具体经办人员或中层管理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并不是简单地看职务高低,而是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主观恶性来综合判断。对于这些责任人员,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依法认定主犯或从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需要强调的是,相关人员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如果仅仅是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且完全不知情,则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行贿罪为例:单位与个人的具体差异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看行贿类犯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
在立案追诉标准上,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有明显的不同。例如,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是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如果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或司法人员行贿、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特定情节的,也会予以立案。而个人行贿的立案标准则相对更低。
在量刑幅度上,过去单位行贿罪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与个人行贿罪相比悬殊较大。为了防止行贿人利用单位名义规避处罚,目前的刑法修正案已将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调整为两档(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需要重申的是,如果借单位名义行贿,但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实际上归个人所有的,司法机关将直接依照个人行贿罪定罪处罚。
合规出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司法影响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这为面临职务犯罪风险的企业提供了一条“治病救人”的路径。
在刑事合规的背景下,司法机关提倡均衡性归责模式。一方面,避免单纯追究单位责任而忽视个人责任;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为个人的犯罪行为而轻易“搞垮”一个本可以正常运转的企业。
如果企业在涉案后,具备真诚的整改意愿,并在检察机关或法院的主导下开展了系统、实质性的合规整改,建立起防范职务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一合规整改的效果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单位的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对于配合整改、法治意识得到提升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理。但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极度混乱,或者法定代表人存在蔑视法律、知法犯法的行为,司法机关则会依法追诉其个人刑事责任,并指导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重建合规文化。
结语与合规建议
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核心在于“意志”的真伪与“利益”的去向。对于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而言,防范职务犯罪风险,日常合规管理至关重要。
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确保重大事项留痕,避免个人专断被误读为单位意志;第二,严格实行公私财产分立,规范资金往来,确保单位资金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第三,搭建实质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一旦发生涉税、行贿等合规风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合规整改,争取合规宽大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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