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赔得冤不冤?湖南岳阳,五名村民夜里合伙捅大树马蜂窝泡酒,事后仅简单清理现场,八天后同村老人路过捡柴火,被剩余的马蜂蜇死,家人向五人索赔80余万元,五人却只愿补偿几万元买个平安,并称已经喷药处理过马蜂、老人不走大路走小路也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五人连带承担30%责任即赔偿24.6万元,五人上诉称八天间隔太长、蜂未必是我们的蜂,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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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李某、张某、赵某、周某五个人是同村村民,平时关系很好,经常在一起喝酒吹牛,尤其喜欢尝试各种新鲜的酒品。

2026年夏末一个晚上八点多钟,几人在黄某家院子碰头,议题只有一个:村头那棵老樟树杈上挂了个碗口大的马蜂窝,听说马蜂泡酒治风湿、蜂蛹下酒香,今晚趁黑去端了它。

五人不是裸手上阵,黄某备了旧防蜂服、李某拎了杀虫剂、张某磨了砍刀、赵某拿蛇皮袋、周某带手电,分工也明明白白:张某爬树砍枝、黄某穿防蜂服摘巢、李某喷药杀跌落的蜂、赵某装袋、周某地面警戒。

大树在高埂边,蜂窝位置离地约四米,五人先把树枝砍断,蜂窝落地炸开,成百只马蜂炸窝乱飞,李某对着空气和碎片猛喷杀虫剂,黄某把蜂窝碎块扫进蛇皮袋,顺手把地上大块残渣踢到草丛里,觉得“跑得差不多了”就收工回家。

他们走时,现场是什么样?警方后来勘查记录写得很细:地被踩乱,草丛里散落被拆散的蜂窝纸片和残蜜迹,树枝断面还挂着个小指粗的“二级小马蜂窝”没动,七八只马蜂趴在碎片上不动,更多蜂在树冠和草尖上低飞盘旋。

也就是说,巢是端走了,但“家”还在原地,蜂群没散、仇没消,八天后的傍晚,同村七旬老人艾某扛竹耙去那片林地捡枯枝。

他常走这条小路,根本不知道八天前有人捅过蜂窝,没人设警示,也没人跟村里吆喝一声,艾某弯腰捡一根断枝时,惊动了草丛里盘踞的回巢蜂群

一群马蜂瞬间涌出,围着他头颈手背蜇,艾某扔耙狂奔,蜂群追出十几米,周围干活的村民听见喊声抄毛毯把他裹住、拿灭虫剂对着毯缝喷,才把蜂逼退。

艾某被抬上车送镇医院,途中已意识模糊,转县医院抢救几小时,因多脏器中毒衰竭死亡。

出事后辖区派出所才带人去现场,把残蜂窝碎片、树枝上小蜂窝、草丛蜜迹全部铲净,确认再无活蜂。民警走访时,五人承认捅过蜂窝,但都说“我们喷了药、收拾了,哪想到八天后还有蜂”“他自家不走大路走草丛,怪谁”。

艾某子女算过账: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医疗费、误工交通费等加起来八十余万。找五人协商,对方只肯凑几万买个平安。

谈崩后子女起诉到岳阳县法院,主张五人共同侵权连带赔全款。一审争议焦点两个:捅蜂窝和八天后蜇死人有没有因果关系?责任怎么分?

首先是因果关系。

马蜂回巢攻击是生物习性,蜂巢被毁后存活蜂会在原址盘旋数日甚至半月,遇震动追蜇百米内活物,这是林业和昆虫学常识。

五人端走主巢却留碎片、小蜂窝、残蜜和盘旋蜂群,等于在公共林地埋了颗延时引信。

艾某死亡鉴定意见为“马蜂蜇伤致过敏性休克及多器官衰竭”,警方排除其他蜂源,现场残留蜂群与五人捅巢行为构成事实链。故因果关系成立。

其次是行为过错。

五人自己穿防蜂服、带杀虫剂,说明明知危险;喷药杀跌蜂说明预见“余蜂伤人”;但仅简单清理、不设警示、不告知村集体,对“八天后还有蜂”存侥幸,属民法典第1165条“过于自信的过失”。

艾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农村长大应知野蜂习性,捡柴走草丛未观察、未绕行,自身也有疏忽,依民法典第1173条可减责。

综上,一审酌定:五人共同实施摘巢、作用相当,构成第1168条共同侵权,连带承担30%;艾某自担70%。核算总损失约82万,30%即24.6万余,五人内部平分连带。

五人不服,以“八天间隔太长、蜂未必是我们的蜂”上诉至岳阳中院,中院会如何判决?

1.民事侵权里,“我没动手打人”不等于“我没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责任:你做了一个有危险的事,没降到合理安全线,害了别人,就算过失也要赔。

捅马蜂窝不是法律禁止行为,但捅完把复仇蜂群留在村道边,和挖完坑不盖盖板、卸完货不收警示锥同理,都是制造并遗留危险源。

法院把比例定在30%而非70%,关键在两段判断。一段看危险可控性:五人若当场火烧残巢、锯掉挂小蜂窝的枝、立块近期有蜂木牌,八天后事故大概率不发生,所以他们有错但非全部原因。

二段看受害人接近方式:艾某不走正路走草丛、捡柴动残枝是直接触发点,农村老人对野蜂应有基础避让常识,自担大头不冤。

对比云南永善、重庆黔江同类案,摘巢者担50%—70%居多,本案因间隔八天+受害人主动扰动,比例压到30%,尺度是遗留危险叠加时空衰减后的折中。

2.共同侵权这块也值得记一笔。

五人分工不同,但摘巢是一个整体行为,收益共享,风险也共享,所以对外连带、对内平分;若以后其中一人赔不起,其他人先垫再追偿。

想免责只有两条路:证明自己当晚没去现场,或证明自己单独做了彻底清场并告知全村,本案五人都沾手,两条都不占。

综上,二审审查认为:现场蜂群连续性有警方笔录佐证,五人无证据证明另有蜂源,原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故判决维持原判。

捅蜂窝泡酒这事儿,在乡下不算稀奇,但本案把一条暗线照亮:你惊了野蜂,清场义务就跟着你走,不是“我回家了就算完”。

留碎片、留小巢、不吭声,过几天蜇死人,照样按过错年份折算成赔偿。下次再约“晚上去端那个蜂窝”,记得多带一样东西,不是杀虫剂,是一块写字的牌子。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