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豪律师:招商引资项目补走招投标程序,不构成串通投标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所有投资实业的企业家务必警惕:当年政府招商引资落地的项目,时隔数年,仅凭一套事后补办的招投标手续,就可能被追诉串通投标刑事犯罪。
近期我办理了一件案件:当事人是外地实体企业家,当地政府为拉动产业落地,专门召开招商专题会议、下发正式红头文件、签订完整投资协议,明确将案涉项目交由该企业承接。企业家如约投入数千万元建设厂房、购置生产线,吸纳数百本地劳动力,多年来持续足额缴纳税收,项目平稳运营多年。
后当地审计巡查提出程序整改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主动告知企业补做一套招投标流程。当事人基于配合行政整改的心态,联系几家熟悉企业参与投标,最终中标主体仍为自身企业。时隔五年,公安机关以此前“找公司陪标围标”为由,对企业家刑事拘留,指控构成串通投标罪。
企业家当年响应地方发展号召、全额落地投资,仅配合政府要求补齐行政手续,五年后反倒因这套补出来的流程身陷刑事追责,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极大,我们坚定做全案无罪辩护。
一、无罪核心逻辑一:项目归属早已通过招商实质确定,补招标仅属行政手续补正,不存在串通抢夺项目的犯罪基础
刑法设置串通投标罪,立法核心是保护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规制行为是:多家市场主体事前串谋、互相配合,通过操纵投标排挤其他竞争者,以此争夺原本不确定的项目归属、攫取不当利益。
本案必须完整还原时间线:全套招投标流程启动之前,政府已经通过实地考察、产业综合比选、专题会议集体决策,锁定本案企业为唯一项目承接方,投资权利、建设义务、收益边界全部写入正式招商协议。后续招标绝非重新开展市场化择优竞争,只是为满足审计归档、完善行政流程的事后补正程序,招标人全程主导、主动要求企业配合。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
企业获取项目依托自身资金、产业、税收、就业贡献,并非依靠所谓“陪标串通”;
整套招标流程自始至终没有改变既定项目归属,不存在通过串谋排挤其他潜在竞标人的客观后果;
政府会议纪要、招商红头文件、投资合同、审计整改通知,完整印证补招标是行政端要求,并非企业主动策划围标牟利。
既然项目主体早已法定确定,补流程未损害招标人、国家及第三方投标人任何权益,完全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法益侵害前提。
二、第二条无罪逻辑:固定价招标,根本不存在操控报价的空间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脱罪要点。也是大量办案机关容易陷入的认知误区:单纯联系多家企业参与投标,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
根据刑法条文及 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串通投标专题答疑,本罪两类核心打击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操控中标条件。价格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载体,所有串通牟利行为均围绕报价高低、竞价空间展开。
但本案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总价固定,所有参与投标企业无任何调价权限,报价完全统一,不存在抬价、压价、轮流中标、分割项目的操作空间;全程无其他具备真实竞争意愿的市场主体参与,所谓“陪标”只是走纸面流程,无法实施刑法规制的串通报价行为。
连最核心的价格要素都无法人为操控,形式上的多家企业参与,不具备刑事违法的实质内核。
三、无罪核心逻辑三:定罪不能只看形式陪标,最高法明确认定犯罪必须审查实质损害结果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关于串通投标罪的专题答疑明确,认定串通投标罪,应当着眼于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并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审查是否存在实质串通行为。
对应本案逐项对照司法裁判标尺:
无真实竞争者被排挤:项目招商阶段已锁定承接主体,全程无第三方企业参与竞标;
无任何经济损失:项目总价政府预先锁定,企业足额履约、保质投产,不存在抬高工程造价、造成财政资金流失情形;
无违法所得:企业收益来源于多年实体经营、生产销售,并非依靠串通投标获取额外项目利润;
案涉行为仅属于行政招投标程序瑕疵,可通过行政处罚、整改纠正,不具备刑事追责所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仅以事后补流程的纸面陪标行为直接入刑,完全违背最高法穿透式司法审查精神,混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边界。
四、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都藏在招标之前
侦查机关办案重心往往局限于招投标环节:调取陪标企业沟通记录、投标文件、保证金流水,单一截取招标片段认定围标。专业无罪辩护必须把事实维度向前延伸,调取全套招商原始书证,形成完整无罪证据链:
政府招商引资专题会议纪要、招商准入红头文件、实地考察存档材料;
正式投资协议、土地厂房建设合同、数千万实缴投资银行流水;
厂房竣工材料、用工备案、历年纳税完税凭证;
审计部门整改通知、政府工作人员关于“补招标流程”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能够完整证明:企业取得项目源于政府招商择优,招投标只是事后补手续。若人为割裂招商与招标的完整事实,单独评价形式投标行为,必然导致事实认定片面、法律适用错误。
五、遇到历史遗留程序问题,千万别急着认罪认罚
表面上看,当事人确实联系了其他公司参与投标;穿透形式看实质,项目早已确定、价格已经锁死、后续程序没有制造新的项目利益,也没有排除真正的竞争。
专业刑辩律师要连续追问三个问题:有没有串通或者操控报价及其他实质性投标内容?有没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有没有真实竞争被排除?
三项问题全部否定,即不存在串通投标罪完整犯罪构成。企业配合政府整改补流程,主观上无串通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无扰乱竞争秩序、造成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仅属于行政层面手续不合规,不应上升到刑事追责。
我们办理本案,辩护的不只是一名企业家、一家实体企业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更是守护地方招商引资的法治根基。各地政府以优惠政策吸引企业落地,企业真金白银建厂、带动就业、贡献税收,不能招商阶段奉为座上宾,审计追责时,又将行政程序遗留问题全部转嫁给企业家,让企业成为程序瑕疵的替罪羊。
地方营商环境的核心底气,从来不止于招商优惠政策,更在于稳定、统一、有温度的司法尺度。区分行政瑕疵与刑事犯罪,穿透纸面形式看清完整投资事实,严格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才是保护民营企业家投资安全感的应有之义。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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