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杨湛 饶平
一边是亲生儿子,但多年未共同生活;一边是继子,但2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一起。父亲去世后,这两人为抚恤金分配产生分歧,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决?近日,湖北鄂州中院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既讲法理又讲人情的答案。
王某与前妻育有儿子小甲,双方离婚时,小甲已成年,此后没有再跟王某一起生活。2004年,王某与妻子刘某重组家庭,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小乙。刘某与前夫的儿子小丙,当时年仅12岁,此后小丙一直与王某刘某共同生活,王某将其像亲儿子一样养大。
2024年12月,王某因病去世。长期未共同生活的亲生儿子小甲与从小被养大的继子小丙因抚恤金分割产生了分歧,闹到了法院。
小甲说:“他又不是我爸亲生的,凭什么来分?”小丙说:“我一直跟着继父生活,他把我养大,他住院期间,我也照顾了,我怎么就没有资格?”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向双方明确抚恤金不是遗产这一核心法律性质。抚恤金分配的核心原则为抚慰逝者亲属精神创伤、保障亲属生活需求,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依赖死者抚养的亲属,同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不能直接套用“遗产均分”规则。
谁有资格分?法院依法认定:刘某作为逝者配偶、小甲作为逝者亲生儿子、小乙作为逝者亲生女儿、小丙作为与逝者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四人均属于法定可参与抚恤金分配的近亲属,享有分割权利。
分多分少怎么定?法院结合亲情联结、共同生活状态、扶养付出、精神损害程度综合裁量:刘某与王某重组家庭后长期共同生活、携手经营家庭,小乙自出生至父亲离世始终与王某共同居住生活,二人与逝者情感依附最深、相互扶助最紧密、精神创伤更大,依法予以多分。小甲、小丙作为王某的儿子,目前均已成年,虽然存在是否亲生、是否共同居住等不同情况,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精神,二人在分配比例上应当平等对待。
最终,法院依法酌定刘某、小乙各分得抚恤金的35%,小甲、小丙各分得抚恤金的15%。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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