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上海一公司高管指责
项目经理小周,
截留经费不给团队发红包,
还在工作群里抢同事红包!
小周对此作出解释,却无人理睬…
随后,公司官方账号发布视频
直指小周“白眼狼”“骗子”“禽兽不如”
高管还组织全员线上开会
号召所有人转发朋友圈曝光
双方闹上法庭,
最终结果如何?
案件回顾
小周是上海某信息公司的项目经理,吴某是其公司高管。
吴某认为,小周作为团队领导,春节不仅截留公司项目经费不给团队人员发红包,还在工作群里抢同事红包,行为不妥。但小周解释称,已经给团队发放了红包,剩余经费是预留出来用于后续项目开支,双方就此爆发矛盾。
矛盾没能私下沟通化解,后续吴某采取了两种公开处置方式:
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了多段视频,标题包括“白眼狼”“骗子”“无赖”“禽兽不如”等侮辱性字眼。视频中小周被“怼脸”拍摄,还在向拍摄者解释已经给团队成员发了红包,视频字幕中穿插了“说谎微表情”“贼嘴”等解读文字。
组织公司员工20余人召开线上会议,对小周进行批评,要求“全公司人都发朋友圈,把他这小气的嘴脸无赖的嘴脸曝光起来”。
不堪羞辱的小周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与高管吴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律师费。
庭审中吴某未出庭,公司辩称发布视频只是正常工作评价,不属于人身攻击,且视频流量低,没有造成实质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
公司及高管侵害员工名誉权
须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1.6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公司及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
公司通过微信官方账号公开发布侮辱言论,公司高管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势必令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对小周的品格、信誉等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公司经营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职场氛围,合法、合规解决争议,不得侵害员工的名誉权。
综上,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吴某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企业管理权有边界
不得侵害劳动者人格尊严
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与约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特别在上下级职务之间,上级领导更应尊重每一个下属的人格尊严,培育良善友爱的企业文化。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以管理为名侵害员工人格权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者职场中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劳动者的名誉受损,不仅会困扰其在本企业工作,还可能对其再次就业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公司选择采取极端方式处理问题。其影响范围及行为方式已明显超出劳动者作为非公众人物的一般容忍义务,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侵害。
公司对员工管理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等进行安排和监督,也可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需坚守“合法合理”的边界,不得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管理人员
需共同创建文明平等的职场环境
本案中,公司及其高管在与员工出现分歧时,选择的不是坦诚沟通、依规处理,而是利用其地位优势,采取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不仅严重伤害员工的尊严和声誉,也会破坏团队的信任基础,扭曲企业文化。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企业管理应当有理有节,尊重和平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公司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良好的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让每个劳动者都能在有尊严、有保障的环境中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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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封面: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上海长宁法院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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