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存款却在境外被取走,这笔“飞走”的钱该由谁来赔?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发卡银行全额赔偿储户因“伪卡盗刷”造成的资金损失。
基本案情
杨某在A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25年1月21日晚,杨某接到银行客服电话,称其银行卡在台湾地区有两笔ATM取款交易,经杨某确认非本人操作后,银行紧急冻结了该卡。当晚,杨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并持实体银行卡在附近ATM机查询余额,发现卡内资金已被盗刷。
经查明,杨某的银行卡于当晚18时55分和19时06分在台湾地区被分两次盗刷取款共计14500新台币(折合人民币3256.67元)。而根据出入境记录显示,杨某在事发期间一直在大陆工作生活,无任何出境记录。杨某遂将A银行某分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辩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中止审理,且杨某未妥善保管密码存在过错,不应由银行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是否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义务”这一事实,不依赖于公安机关是否抓获盗刷者或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查明,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应中止审理。
法院查明,杨某在盗刷发生时身处大陆且未出境,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报警、持有实体卡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交易系“伪卡盗刷”,杨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管义务。
A银行某分行作为发卡行及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保障借记卡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识别伪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案涉伪卡交易能够成功,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存在防伪技术缺陷,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且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泄露密码的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在银行无法证明杨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银行某分行赔偿杨某存款损失人民币3256.6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当确保该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卡识别技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卡侵权。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作为提供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专业金融机构,必须承担起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储户起诉银行是基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与不法分子实施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即使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只要储户能初步证明交易系伪卡盗刷,法院就应依法审理民事赔偿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结合本案,杨某充分履行了举证责任,而银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交易系杨某本人操作或授权,也未能证明杨某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及全额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储户,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卡片交由他人使用或泄露验证码。一旦发现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应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挂失冻结账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留好实体银行卡、报警回执等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中证明“卡未离身”及自身无过错,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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