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节能科技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其厂房出租给某食品公司使用,两家公司签订了专门的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该公司未对某食品公司在该厂房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现场无任何检查记录,未履行对承租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节能科技公司罚款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罚款0.2万元。
三
专家评析
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发包、出租是工贸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但发包方、出租方的安全责任不因发包、出租行为而转移。法律规定发包方、出租方承担事前资质审核、事中定期检查、事后督促整改的全链条义务,严禁“只收租金、不管安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极易造成安全管理真空,是重大事故隐患的高发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公司未对承租其厂房的食品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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