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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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与劳动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试图以合作关系掩盖劳动关系。
最高院指导案例《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明确:
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而劳动者主张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美兰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美兰的取酬方式,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聂美兰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
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本案合同中既未约定聂美兰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
从本案相关证据上看,聂美兰接受林氏兄弟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边界,明确了此类案件裁判标准核心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固定报酬支付及劳动成果归属用人单位。本案中,双方虽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但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考勤管理等核心条款,实际履行中公司对聂美兰进行日常管理、考核,聂美兰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双方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费用。
周军律师提醒,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好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若遭遇用人单位以合作名义规避用工责任,可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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