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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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应按不同期间分段计算,还是适用最新司法解释单一利率标准?

最高院在《盛某武等与某甲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需以2020年8月20日为关键节点,按不同期间分段计算,禁止“一刀切”适用单一利率标准。2020年8月19日前借款,利率不超年利率24%的约定有效;2020年8月20日后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为上限。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借款金额及利息如何认定。

因本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且案涉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故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分段计息。

其中,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双方约定为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的四倍,未超过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自出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扣除15天免息期)的利息共计16521387.22元。盛某武、贺某志一审起诉请求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164648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按照16464800元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则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

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对利息统一按照盛某武、贺某志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民间借贷利息分段计算的规则,明确了不同期间的利率适用标准,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利息分段计算的关键节点。

2020年8月20日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重要分水岭,借贷合同成立于该日期之前的,利息计算需以该日期为界,分两段适用不同利率标准,不得“一刀切”统一计算。

第二,明确不同期间的利率适用标准。

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适用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需适用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第三,明确分段计算的核心原则。

利息计算需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产生的利息,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后产生的利息,适用新的规定,确保利息计算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兼顾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出借人在主张利息时,可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按不同期间分段计算,而非仅能按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主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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